[讨论] 请问这篇文出错在哪里??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4-03-27 04:16:48
错很多!
其实上维基百科就很容易看到服贸协议的条文,总共24条,这不是平空冒出来的,这
是根 据WTO之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的架构订出来的。我们加入WTO时,
这些总协议 就已经拘束我们跟任何国家谈判时,必须要照这个架构来写协议内容。
这么爱谈GATS,你知道GATS的全文是什吗?就是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是依据乌拉圭谈判后所签署的多边性国际条约,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就是要送立法院议决
的条约案,怎么可能仅是行政命令!
行政部门把它送立法院备查,是基于它是个行政命令,在法律上,这并没有什么大错。
送 备查的行政命令,立法院要是想管也可以,但是依照立法程序,立法院必须限期审查
完, 否则就是立法权对行政权的侵害。如果没有涉及对岸,立法院是可以直接修正的。
但因为 涉及对岸,现在想改,等于是要重新谈,或是直接把ECFA的时程搁置,转向去谈
TPP、 RECP。
Really?
你要不要看看二岸人民关系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第 5 条
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
或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
始得签署。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
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还侵害行政权勒?
二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就讲的那么清楚了,除非是不涉及法律更动的技术性细
节性问题,二岸政府所签署的任何协议都必须送交立法院审议,而且没有审议期限的限制
不知张律师援引的是哪部法律,怎么跟别人理解的都不一样呢?
而服贸协议中援引GATS的自然人移动规则,其允许初次停留三年的规定,就与二岸人民关
系条例第11条第一项,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相冲突而涉及法律修正,必须送立法
院审议,怎可能仅以行政命令备查的方式解决?张大律师在此的论述显然漏洞百出,不足
为采.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骑士)   2014-03-27 04:22:00
开放的是“资方”不是劳工是雇用谁了?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骑士)   2014-03-27 04:23:00
既无雇用,便不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吧?
作者: happyweina (玫瑰骑士)   2014-03-27 04:24:00
这样,还跟法律有关吗?
作者: pppty (无)   2014-03-27 04:36:00
观光活动?
作者: bitshets   2014-03-27 04:37:00
观光活动?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4-03-27 04:39:00
又要看跳针............
作者: pppty (无)   2014-03-27 04:43:00
如果说第五条第二项 退回服贸跟这项有关系..... 真的不懂
作者: pppty (无)   2014-03-27 04:49:00
反对黑箱服贸(还要是30秒) 我同意这条还有关系
作者: pppty (无)   2014-03-27 04:52:00
后面停留的部分... 有永久居留 或者投票权吗?
作者: pppty (无)   2014-03-27 04:53:00
或者这就可以颠覆"全民"认同的"台湾"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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