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受到2003-2004年间杨儒门放白米炸弹的事件
在台大法学院举办了一场座谈会
主题是法治是否容许暴力
与谈人中,谢世民教授(哲学系)提到
……人民是否有权利非法的方式进行政治参与?是否可以使用暴力的手段? 这里所谓
的“可以”不是指法律上的可以,而是道德上的可以,因为法律上当然不可以
是以“道德正当性”来论述
李建良教授从法律的观点讨论有没有“合法的抵抗”
换言之是想讨论法律上可不可以
在提问时间
江宜桦教授(政治系)以民主体系的包容性进行论述
如果一个体系宣称自己是民主体制,但是他对成员的诉求没有认真回应
那么暴力是有正当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议。那个抗议正当性的多寡,
就与体系麻木不仁程度的多寡成正比。
……如果该民主体系是有回应的……这时候假如你的意见跟它的决定还是不一样,
那么又该如何?……大概没有一种政治理论会说,此时你还是有办法在那个法体系
之下,合法的去做暴力性的抗议。但是让我们以霍布斯为例……他还认为个别的成
员可以退出这个政治社会。当他离开利维坦之后,他就不再拥有政治自由……但他
会拥有原本让渡出去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不需要国家来保障……当任何人觉得
他连自保都没有办法确保的时候,他绝对可以用暴力去反抗。……虽然他一定会失
败,因为利维坦比他强大。我主要想强调的是:连那么专制的霍布斯都还会想到非
法的、暴力的、反体制的行为有可能是正当的权利,那么一个自由的民主体制怎么
可以做得比这个还不如呢?
有些认为只有道德正当性,有的则积极盼望合法抵抗权的可能
最后陈宜中教授总结
……因为国家机器是倾向保守的,加上一些媒体的渲染和社会的保守性格,我确实
比较悲观……良心拒绝或公民不服从,即使它被有些条文成认为权利,这个权利事
实上是被严格限定的……你要良心拒绝……要你先把你的良心掏出来,让国家来检
查……国家机器在公民不服从的议题上是有保守性的,所以我会对杨儒门案的判决
持悲观看法。
制度、法律、多数决都有缺限
最显而易见的是,人民在投票前不知道候选人未来四年会做什么
也不容易知道候选人对所有事情的态度是如何,尤其人人都采用回避敏感议题的策略
我们也总是赞同一个人的部分政见,而反对另一部分,不会全盘赞成或否定
为了弥补缺限,民主制度本来就应该具备弹性
很多人说法治是民主的基础
我却觉得民主才是法治的磐石
完善的法治随民主而生
法律制度不能喧宾夺主地凌驾于民主的价值
除了服贸的争议,这次学运本身也值得关切
它可以是中华民国民主的里程碑
也可能就此云淡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