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学杨泰顺教授:
“学生要求根本就是强人所难,退回服贸国家威信何在?再来全世界有协议监督条例这种
例子吗?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已经做出判例,条约谈判之前,这是属于行政特权,立法机
构不能置喙,至于行政机关为了条约能顺利通过而邀请国会参与,那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善
意,拖过什么谈判监督条例,我们的外交人员怎么去做一个缜密的谈判呢?”
黄国昌:
“其实我刚刚听杨老师这样讲我相当的惊讶,竟然会说是强人所难,从外国的立法例上面
,美国的TPA法制,就美国的行政部门,在签订FTA的时候,所谓的事前授权、事中民主的
参与、包括民间产业委员会的参与,到事后前签订以后,包括整个监督执行面上面,一套
完整的法制,怎么会说没有这样的立法例呢?韩国去年也通过通商条约缔结法,所仿效的
也是美国TPA的制度,在里面明确规范了行政部门在签订FTA的过程当中,他必须要去履行
的资讯揭露的义务、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的义务,里面非常的多!马政府那么多博士,不知
道这些内容,我不相信!”
杨泰顺:
“你今天说什么美国的TPA啦!我没看过这个法律,我也不相信有这个法律,我刚刚讲最
高法院的这个判例,这是白纸黑字写在那里的,行政体系在外面谈判,这是属于行政特权
,我没有必要让立委来指指点点,没有一个国家会做这种谈判。”
黄国昌:“就是刚刚按照杨老师的说法,我刚刚的那两个法律,是我这个法律人虚构
出来的,现实上是不是存在,各位观众,可以去查一下”
杨泰顺:“我回去就会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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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结果就是:美国国会害怕有和冥进洞同样的垃圾国会议员存在,特别设了TPA,
以免行政权遭受人渣国会议员掣肘。
审自贸协定 国家威信vs.公民监督 杨泰顺
http://www.npf.org.tw/post/1/13406
美国国会为了便利行政机关顺利进行国际商贸谈判,在一九七四年制定
“贸易法”时,特别创造了“便捷运转机制”概念,二○○二年修法时
改称TPA,“贸易促进授权法案”。
依照TPA程序,当总统完成与外国政府国际商贸谈判后,须将施行法规
提交国会审查,此与我国服贸送交立院并无二致。但TPA规定,参众两院
的多数党领袖,无论是否与总统为同一政党,在收到法案的第一天,便应立即
排入议程不得延误。而参众两院委员会或院会,均不得对法规内容进行
任何修正。相关委员会须在四十五天内审查完竣,期满则法案自动送交院会二读。
两院院会在法案离开委员会后的十五天内,便必须进行全案表决。院会审查期间,
两院最多只能安排廿小时的辩论时间。参院少数党所惯用的“冗长辩论程序”
,在这类的商贸法案上完全不适用。此一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类似服贸,
历经九个月出不了院会大门,造成国家威信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