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是根本大法
宪法也是根本大法
然后你就说临时约法=宪法
所以我可以合理推测
treasurehill版友你是位人类
蔡英文也是位人类
所以你就是蔡英文囉?!
更进一步人类是动物
猫熊也是动物
所以人类=猫熊=支那贱畜?!
这逻辑不得不说实在有点OP阿 敢问你从哪个星系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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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哈哈哈
想不到有人可以自曝其短到这种程度啊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71
宪法,英、法文为Constitution,德文为Verfassung,是规定国家统治权之所在与行政
,及其与人民权利义务之关系,而为一国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zhuanti/zgxf50n/572271.htm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
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
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从宪法的起源可以看出,宪法取代神权、君权,出现于有了
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
一个社会契约,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所谓国家根本大法就是指宪法
没有什么其他第二种法律的称呼了
这应该是高中公民教育的基本知识
没想到有人居然还不知道此点
由此可见政黑板的水准之低啊
呵呵,你还是没有回答按照法理推论约法第54条的补述
那就回应我法理表述阿。第54条的法理何在?因为是宪法所已等同宪法?这逻辑OK?
你还在绕圈子,我只问这临时约法第45条在法理上你如何解释?说个法理看看?
作者:
YYOO (回游鱼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4-03-07 00:44:00那为什么中华民国现在没有国务院总理这东西?不是有效吗?你变一个国务院总理出来看看?
我就说这第45条“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
法等。”你如何解释,你跳去宪法的位阶这样答辩OK?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4-03-07 00:56:00话说上次那个会计法好像原本打算溯及既往的
你绕这么大一圈还是没有解释临时约法第54条(更正)为
这一条不是明确表述了该法的临时性质与宪法之分别。你还是不懂吗?
我在跟你争辩的是该法并非“中华民国宪法”,至始至终,都是你在讨论它的位阶。
我宁可认为你的解释偏颇,而不是当年订法错误。就说了,中华民国宪法以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者为准,
你硬要跳回1911年当时空旅人我也没辙阿。你硬要你1911年的暂定约法、宪草做基准,可能要回去
找孙大砲一起奋斗具宪法性......对吧......欧天啊。
我只能说......你成功把国会从当时杀掉了......
按照孙大砲的思想,参议院与国会应当分开才有五权阿这边暂且不提孙大砲当时尚未问世的著作,就以约法第
如果要讨论实际执行,那现在只有1946的宪法其他一概论不是吗?
你干嘛一直脑补我的话?我哪里说过参议院不合法?别跟自己的幻想稻草人吵架OK?我说的是参议院不等同
国会,若参议院就是国会,该约法就不会在第53条描述
须于10个月内招开国会。而且你所抬出来的著作也称该
代表......尤其是北方民众的共同意志和政治决断。”
另外...1946至1949......又消失了三年。
你要谈现实,现在就是只有一部宪法从1946延续至今。没有比这个更加现实的现实了。
否参议院就是国会,你先厘清约法53条所述国会等不等同参议院。
“1912的约法也是经过 全国 的 国民大会 通过...”
先觉,还事后你以为勒。从头到尾就看你一个人在玩话术一点点偏移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