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的?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1946年以前的中华民国领主应当时有效之中华民国宪法判定
法不溯及既往可分为真正与不真正溯及,但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不排除可以溯及既往,
如大法官释字620号
领土之范围,并非适宜由法律来加以认定,基于司法自限原则,政治问题不属于司法审查
的范围。
任何国家机关之权力皆应有所限制,司法机关所行使之权限亦然。此种限制除宪法或法律
之明文规定外,尚有出于权力之本质者,司法审查权在本质上应受限制,不仅为学理所公
认,且在各先进法治国家实际运作中,已形成相关制度。此即美国法制上之政治问题(
political ques-tion),德国之不受司法管辖之高权行为(gerichtesfreier
Hoheit-sakt) ,法国之政府行为(Astes de gouvernement) ,英国之国家行为(Act
of state),国内学者或采日本习用之名词统治行为作为上述各种制度之上位概念。
而且前面扯法律,后面又不知道法律不审政治问题,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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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又在胡扯了
许玉秀大法官亦在其部份协同意见书中表示:“在权力分立及运作的层面,法定原则
的意义是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在保障人民权益的层面,法定原则的意义是法律安定与
法律明确。因为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具有可预测性,所以法律必须安定。法律明确,则
有助于落实法律的安定。法安定涉及法的时间效力,法明确涉及法的空间效力,时间移
动代表空间更换,空间的变化累积成时间的进行,因此法明确可以累积法安定,为求法
安定而衍生法明确。”
不溯既往原则分成三个等级。
一、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所衍生的绝对不溯既往原则:
此依据当无例外,因国家刑罚权之实现必有法之明文规定,也不得对未规定之事加以
处罚,更别提以新法限制旧行为。
二、适用于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领域的真正溯及既往原则:
真正溯及既往所针对的是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权益,原则上违宪,例外合宪,例如新
法原本在预料之中、旧法因违宪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旧法不明确而无法形成信
赖、事件轻微或技术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为排除立法漏洞补救公益
之迫切需要…等等
三、适用于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领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
不真正溯及既往所针对的是自新法生效前持续存在至新法生效时的既得权益事实,如
迳行适用新法,原则上合宪,例外违宪,例如对个人信赖的保护高于法律的公益目的,
判断依据包括:对于新法所生的负担是否因为所保护的信赖正好是法律的持续有效而无
评估义务、受冲击的法益种类、新负担的严重程度…等等。
你讲了半天
还没说明为什么临时约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的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内外蒙古
可以因为宪法的制定而溯及的失效?
这可不符合学说所承认的真正溯及既往原则
至于拿司法自制原则来说嘴那更好笑了
首先司法自制原则系指司法权行使之应有界限; 对于“政治问题”或
“统治行为”法院之所以不加审查, 乃是因其属于司法权行使范围之限界外
而释字三二八号认为固有疆域非宪法问题 不疑由司法机关介入解决的理由乃在于
“宪法第四条对在领土之范围,不采列举方式而为概括规定, 并设领土变
更之程序以为限制, 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 暗示倘由司法机关明确界定领
土范围, 恐不符合制宪者当初之特殊考量与设计原意。
但是依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其对于中华民国领土的界定乃列举方式而非盖括规定
已明确规范其范围
哪还有你所谓的政治问题的运作空间
而应采司法自制原则不予解释?
拿释字328的解释文的盖括性条款来对临时约法中的列举式条款说嘴
这根本就是张飞打岳飞打的满天飞
不懂装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