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东西看起来像棒棒糖,摸起来像棒棒糖,闻起来像棒棒糖,舔起来像棒棒糖,吃进
肚的感觉像棒棒糖,消化起来的感觉像棒棒糖,那他到底是不是棒棒糖这件事还重要吗?
但如果他吃起来就不是棒棒糖,我们还要硬说他是棒棒糖吗?
拿宪法这种事来政黑板说嘴,真当大家是白丁啊?
就我国之立宪简史来看,应该有以下阶段:
我国的宪法史,应该从清末立宪运动开始谈起。清末的君主立宪运动,因清廷政府无诚意
推动,十九信条故而宣告失败。武昌起义后,首先制定政府组织大纲,继而颁布临时约法
,新成立之国会制定天坛宪草,袁世凯另行制定新约法,皆未实现。由于军阀割据,各省
复多自行制定省宪。期间也因主政者不同,而产生同一时期有多部宪法草案或宪法,如湖
南宪法、安福宪法草案、曹锟宪法等。
北伐成功后,亦有制定太原约法草案、训政时期约法,并于民国二十五年由国民政府正式
颁布五五宪草,终因对日抗战无法完成制宪工作。抗战胜利后,经过政治协商会议的修正
,才于民国三十六年公布并实施中华民国宪法。嗣后中共叛乱,为因应需要,遂数度于宪
法本文后附加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随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国民大会以增修条文之方式修改宪法,以符合两岸分裂的现实需
要,并且厘清重大宪政争议,发挥宪法的积极功效。
但是宪法并不是只有文字这么简单,而必须要符合立宪主义,宪法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是
规定国家最高机关组织及职权、政治程序、国家权力之行使与人民基本权利以及和地方自
治团体间之关系,并且解决彼此产生冲突之方法为内容。但宪法并不要求有一部法典化的
法典,虽然未具有宪法典文书之形式,然其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最高机关组织、人
权及重要运作,而有其根本法的性质。
而立宪主义之内涵大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共和国原则、民主国原则、法治国原则、社
会国原则
立宪主义之特色在于,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宪政不一定有宪法;英国没有形式意义的
宪法,却是宪政国家,北韩有形式意义的宪法,却未落实宪政。宪政主义之意义,在于人
民可以控制执政者的地位,进而决定其权力行使大小。若否,则宪法典之文书无异于语意
罢了。
至于你文中说的,我只能说现在又不是寒暑假,小学生又没放假,就别来跌股了。
属于宪法或宪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称中有“宪法”的字样。除了“宪法”
的称呼外,还有“基本法”等其他称呼,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台湾日治
时期有效的宪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称是“应于台湾法令施行相关之法律”。
宪法之制定,往往会受到该国家政治面的影响,你用香港跟台湾当时的情形,但是这两地
在当时都不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只是殖民地而已,殖民地哪来制定宪法或地位相等法律的
权限;就算他真的是宪法,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法规范可以去限制该部宪法?
《德国联邦基本法》在德国未制定宪法之前,具有宪法地位。
宪法之制定,往往也代表国家是否统一,这样才能代表人民的全意志,但当时东西德为分
裂国家之状态,但两边又不能没有最高法规范,所以才用“基本法”这名称来当权宜之计
,希望在统一之后可以回复名称为宪法,代表德意志归于一统。但现在看来似乎没有这打
算,也使得周边国家存有一些疑虑。
再说了,你既然认为宪草跟宪法一样,那我问你法律跟法案有什么不一样?不要拿一个未
经同意通过的历史文件,跟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范相提并论。不然我们民法物权也不用在
之后找谢在全、朱柏松等人来修订了,直接用88年左右杨建华等人的法案就好了,反正依
你的说法,法律案=法律。
所以临时约法不是宪法?
你高中历史没读好喔
这东西在国中就上过了,不然护法运动哪来的?看来你国中历史没读好喔
而且这东西怎么会是宪法,宪法的特性他有多少,你只能说他是一部过度性的法规范,要
说他是宪法,真的是牵强附会。
亦有学者依据宪法内容而分为“宪章”与“宪律”;宪章为制宪者制订宪法时的核心理念
,例如美国宪法里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里的五权分立、各国宪法里出现的各种人权保
障等如是;宪律则为制宪者依据宪章、当时制宪时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构,例如中华民
国宪法里有关边疆地区人民的生存、发展、参政等规定如是。
你不是很爱举例?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典内部法秩序之高低,并无分轩轾。而且这分类
也不是每个学者都认同。
而且你针对推文应该回应的事宪草之效力,而非宪章与宪律之分野。天外飞来一笔,真的
无病呻吟。
有人没看懂什么叫做
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临时约法就是宪法啊
形式意义跟实质意义你有没有探讨过?不然第五次修宪案那也是宪法囉?
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就是宪法,那...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审理法、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这些相关
法律,规范五权机关权力行使的重要依据,是补足宪法抽象、空洞的规范的重要法律,有
学者将其称之为实质意义的宪法,请问它们是宪法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u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
本大法。
人家德国人都说了基本法具有宪法的地位
那临时约法当然也是宪法
会说临时约法不是宪法的人
我想不是法律没读好
是连根本的公民概念都没有
那只是权宜之计,代表我们没有放弃统一对方成为一个完整的德国,新德国的宪法必须要
在统一之后大家一起制定。不然如果单方面宣布制宪,那就是形成两个德国,而非一个德
国各自表述,也就没必要另外创屋脊理论出来了。
依照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法位阶理论,将法规范体系由上而下分为分为基本规范、
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这东西已经是老黄历了,我只列他特点,批评自己想,如果这个真的这么好,就不会有自
然法的复兴运动了
法律实证主义在十九世纪中曾盛行一时,其中最著名者为奥地利纯粹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派在哲学的立场上,受康德派之陶融,将当为与存在严加区别,认法律规范属于当为
命题的世界然时至学方法又完全摆脱十件的态度,将法律规范由其所适用的生活方面加以
切离,单就实定法之规范本身,作纯粹理论的研究,藉以阐明其规范的意味。
其特点如下:
他们认为法律乃是指实定法而言,法学乃规范之学,所以应纯粹以此为研究对象,而且以
规范是当为法则,英语实存的社会事实相区别,这种实存的社会事实,乃社会学研究之对
象,不属于法学的范围。
认法学系以研究实定法,建立规范之纯粹理论为任务,所以和自然法的论究,判为鸿沟。
综上所言,该理论主张建立法学本身的理论,绝不许搀入任何政治道德及社会事实的研究
,他们的法学之所以纯粹,缘由在此。
谁说的?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1946年以前的中华民国领主应当时有效之中华民国宪法判定
法不溯及既往可分为真正与不真正溯及,但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不排除可以溯及既往,
如大法官释字620号
领土之范围,并非适宜由法律来加以认定,基于司法自限原则,政治问题不属于司法审查
的范围。
任何国家机关之权力皆应有所限制,司法机关所行使之权限亦然。此种限制除宪法或法律
之明文规定外,尚有出于权力之本质者,司法审查权在本质上应受限制,不仅为学理所公
认,且在各先进法治国家实际运作中,已形成相关制度。此即美国法制上之政治问题(
political ques-tion),德国之不受司法管辖之高权行为(gerichtesfreier
Hoheit-sakt) ,法国之政府行为(Astes de gouvernement) ,英国之国家行为(Act
of state),国内学者或采日本习用之名词统治行为作为上述各种制度之上位概念。
而且前面扯法律,后面又不知道法律不审政治问题,我不知道你在说什么。
而且看你这么喜欢替人上课,我告诉你一件事。
是制定而非制订,因为定有决定的意思,订则是订立,这是台大法律系的共识,写错会被
扣分扣很惨喔XD
而且,是青海省而非清海,错一次还可以,可能是输入法问题,但一错再错我就怀疑是作
者本人水准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