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有人这么喜欢自曝其短
错误的离谱的概念还可以说的那么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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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宪法并不是只有文字这么简单,而必须要符合立宪主义,宪法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是
规定国家最高机关组织及职权、政治程序、国家权力之行使与人民基本权利以及和地方自
治团体间之关系,并且解决彼此产生冲突之方法为内容。但宪法并不要求有一部法典化的
法典,虽然未具有宪法典文书之形式,然其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最高机关组织、人
权及重要运作,而有其根本法的性质。
而立宪主义之内涵大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共和国原则、民主国原则、法治国原则、社
会国原则
立宪主义之特色在于,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宪政不一定有宪法;英国没有形式意义的
宪法,却是宪政国家,北韩有形式意义的宪法,却未落实宪政。宪政主义之意义,在于人
民可以控制执政者的地位,进而决定其权力行使大小。若否,则宪法典之文书无异于语意
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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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根本是张飞打岳飞打得满天飞
首先,宪法有所谓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如英国
其宪法的定义非指单一部宪法法典
而包括一系列宪法或宪制性文件的法律,
例如英国宪法就是由一系列散见于宪章、政治传统、普通法(Common Law)、判例、国会
制订法、权威学者的看法以及欧洲联盟的法律(European Union Law)所组成。因此曾
有学者Coxall & Robins表示,英国宪法的最佳描述方式为“部分成文,但未汇编成一
部单一的法典”(partly written ,but uncodified in a single document)。
所以以此原则来看
中华民国在1946年制宪前的各种宪法性文件
当然是属于不成文宪法的宪法内容之一
毫无疑虑
你唯一能反驳就是以成文宪法的观点否定这些宪法性文件的宪法位阶效力
扯什么立宪主义
根本就是不懂装懂
指鹿为马
至于以成文宪法的观点来看
虽然在正式宪法法典的临时性宪法在宪法施行后不具有宪法性位阶
但在该正式宪法施行前
仍不能否认该宪法性文件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效力
是构成国家法治的基础
所以大多数的宪法学者
如管欧,张知本、张君劢、林纪东
都不否认该临时约法为制宪时期的国家根本大法
以下文件可供参考
http://0rz.tw/ozzOv
依照传统教科书的看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立国之宪法
或具有临时性质之中华民国宪法
http://big5.dushu.com/showbook/101155/1040342.html
北京政府时期,共有三个宪法: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制定
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
http://0rz.tw/Ypm5F
在此以前,国家根本大法,依次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