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补,祝各位新年快乐。 :)
我来说说整件事情。
首先我要成立一间合作社。
查阅合作社相关法规后发现经过修法如果合作社社员遍及全省,必须申办全国性合作社。
对口单位是内政部合作事业辅导,我也依照标准缴交文件。
亲自前往台中当面商谈,商谈内容全程录音,内容中只有提及“如果有问题要问”。
而后对于我社设立在全国性这一点颇有微词(因人数太少30以下),甚至要求我将区域更改
为“台北市、新北市”为主,我也提出因为有新竹、台南两地社员这样并不合法,故还是
依法办理为佳。
光这一件事就书信往返约一个半月,其中电话费打到爆表我就不提了。
(更改错字)
后来提交第一年度预算书,我社预算书本来是以年中作决算,因为社务时间关系为由
以7/31-8/1号为分界,七、八月暑假时分业务上也较为空闲,对本社而言不只在结帐上
方便,更能够有效补充社员并训练新进人员。
来函:“会计法规定公司会计结算应该以12/31-1/1为基准,于法不合.....”等云云
实际上会计法早已修法,为了与国际接轨不再强行限制我国公司行号会计决算日期,
除公家机关以外。
一而再再而三解释内政部依然坚守立场,本人只有如上所述
1.)行政诉讼
2.)寻求关说
两条路。
经过与法律事务以及前合作事业辅导处科长现职基金会理事长的咨询,采取行政诉讼旷日
废时,依照经验并非重大侵权可能拖延至少一年半载以上,因此只好请理事长帮忙了解疏
通。
而这中间尚有疑义,因为合作事业辅导科并未“否决”本社申请,本社申请也并非由该辅
导单位审核资格,另设有合作事业管理科由该科审理是否合格,因此该部来文一律称
“建议”而非要求,概若本社不依其“建议”而行必然受挫受阻拖延骀荡。
经过理事长居中协调了解,终于于去年5月召开社员大会,至当时已过半年本社有意入社者
已流失一半以上。而本社创设人员七位中甚至已离开三位,第一次业务期也已经流失,多
有怨声。
日前(去年底)缴交创设申请书时,更称本社有一名社员“因为本社尚未成立故并非社员”
认为应该开除其社员资格。
合作社乃是社员为最大共同体并非社理事、经理意图开除即可开除,因此设有经社员大会
通过之章程,若需开除社籍需依照章程,或由管理单位来函要求以据。
该办事人员至此故态复萌,先是要求本社以尚未成立身分向国防部发文请求解释,又称
此文为“建议”故不负担责任,使本社进退维谷,该员又不合于章程出社资格。
而国防部回文解释,该法条之解释权在于国防部据为监管。如有疑义必然会由国防部发文
要求照办。
至此,本社既无从管理单位取得合法依据、又无法从该法管理单位取得合法依据;更如前
文所述无法依照本社章程使其出社,进退失据而该“扶倒”单位毫无协助意思。
除了经由部长信箱申诉以外,更是不断与之电话导致电话费暴增不说。
回应只有三种:
Q.明确的问题
A.我不清楚,我再帮你问问。(拖一个礼拜)
Q.请求指明依照何条法律。
A.这就是本部的职责。 (职责就是职责,法律去死)
Q.有没有妥善的办法?
A.照我说的办法 一定/应该 OK。
(这就离谱了,从前年开始照他的办法做都会挂掉重来。光是一开始的登记表格就要自己修
改后呈送五次之多,而且网站上的表格还是民国5X年的,也不给章程范本。自行找到台中
市合作社的章程范本还要被忍受指指点点,一下说这个不对一下说那个不对,连范本都没
给意见倒是很多,登记表格也都不是A4大小、格式也不统一。到最后还跟我要我修改过后
的章程范本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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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妈的,真的很烂。
做个小生意也要被刁难,那什么狗屎脸。
拿出法条打他脸还装没事,我也不是没出过社会,家中也是军公教都凑齐大三元了。
就没见过这么烂的,问问家中长辈,它们也说这年头混吃等死的是越来越多了。
自己不拿主意每件事情都要找人帮他扛责任,问题一问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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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想想还是很气,再补一个干。马的,浪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