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929114835620.pdf
最高法院检察署新闻稿
发稿日期:102 年 9 月 29 日
发稿单位:特别侦查组
有关媒体报导“不只一个月 监听立院四个月”一事,与事
实不符,本署特澄清说明如下:
一、本署特别侦查组于102年5月15日,检具事证依通讯保障
及监察法之规定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声请核发通
讯监察书(102年度声监字第527号),自102年5月16日
始据以对0972******号电话执行通讯监察。
二、该0972******号电话经执行通讯监察后,因系节费电话,
执行通讯监察机关,无法执行通讯监察,完全没有任何
通话内容,故届期(102年6月14日)即未再续行声请通
讯监察,媒体报导所称之“监听立院四个月”云云,显
非事实。
三、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5条规定
通知受监察人时,将0938******号(执行通讯监察间自
102年5月16日起迄同年9月5日)与0972******号电话并
列,致受监察人有所误解,本署将另函通知台湾台北地
方法院。
四、另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通知受监察人有关执行通讯监察期2
间,系就0938******号电话所核发之通讯监察书期间为
102年5月16日起至同年9月9日止,惟本署实际执行
0938******号电话之通讯监察期间则为102年5月16日
起迄同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