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skemm:很明显你也清楚"得"字会让你的理论崩溃,不然你就不会刻意 09/29 21:50
→ swatteam:14条是上位概念.27条是下位概念.可以洗洗睡了 09/29 21:50
→ askemm:写成"须经"想试着唬人惹。 09/29 21:50
还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勒
看看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号判决怎么打你脸的
【裁判字号】 98,台上,2172
【裁判日期】 981119
【裁判案由】 确认会议决议无效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二号
后者,青商总会有无此项权限,其根据为何?均有待厘清。况人
民团体法第十四条规定开除(除名)会员须经由会员(或会员代
表)大会决议。第二十七条复规定会员之除名,应由人民团体会
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决行之。则青商总会理事会上述开除上诉人会籍之决议,能否谓
未与人民团体法之规定牴触而使上诉人在台南女青商会之会籍丧
失,尤非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