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马狗的形象是真坏还是假坏?

楼主: hifree (hi)   2013-09-29 21:12:13
推 yuriaki:杨仁寿自己也说国民党不可违反民法不经党员大会开除王 09/29 20:19
→ yuriaki:不知是状况外还是在XXX 09/29 20:19
→ yuriaki:杨一说民法某林老师也根著骂马学法律忘光光不尊守程序正义 09/29 20:20
→ ysfang623:民进党中评会决议开除邱彰党籍 林文郎递补不分区立委 09/29 20:21
→ ysfang623:党员大会呢? 09/29 20:21
看来有人好像到现在还不知道人团法有关社会开除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1.会员开除要件
根据人团法第 14 条的规定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而致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
除名。
人民团体开除其会员(会员代表)
除了会员(会员代表)需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而致危害团体情节重大外
尚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而同法第 27 条第一项规定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应有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
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项之决议应有出席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更说明了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系属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专属权限
2.会员代表的定义
依人团法第 13 条的规定,乃指
I.会员单位推派
II.下级团体选派
III.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区选出之代表。
3.民进党中评会决议开除邱彰党籍违法?
根据民进党党章的规定
第廿九条 有关各级组织之惩罚事项,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案,移送
中央评议委员会议决。
有关党员之惩罚事项,由各所属党部执行委员会提案,移
送评议委员会议决。但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移送中央评
议委员会者不在此限。
评议委员会议决有关下级组织或党员之惩罚案,得要求当
事人或组织提出说明或答辩。
不服评议委员会惩罚之决定,得向上级评议委员会申诉。
情节重大之惩罚案其不服上级评议委员会惩罚之决定者,
由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复决之,但复决前受罚人停享在党内
之全部权利。
本党纪律条例另订之。
第十八条 中央评议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候补委员三人,由全国党
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并由评议委员互选一人为主任委员,
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不管是中评会的组成或是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复决
都符合人团法第13条,第27条的规定
更别提最高法院100年台上1621判决也认为违反人团法的开除会员决议是无效的
所以到底是谁在状况外呢?
【裁判字号】 100,台上,1621
【裁判日期】 1000929
【裁判案由】 请求确认会议决议无效等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号
原审以:青商总会虽于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五十七届理事会
第七次会议中开除上诉人总会及分会之会籍,惟台南女青商会章
程第十四条有丧失会员资格之规定,青商总会得否开除分会会员
资格,已非无疑;况青商总会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上诉人会籍决
议,未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追认,违反人民团体法第十四条及第
二十七条规定,尚难发生开除之效力。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3:00
你好像以为..你知道的别人. 都应该要知道吗?不知道的人都应该要听你的解释吗?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4:00
你明明跨领域专长那么多. 为何本位心态这么重 放不开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9-29 21:16:00
一样当律师的也有跟你不一样意见的谢谢再说了,讲半天,国民党党内真的找不到对考纪会组织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6:00
我没意见. 我也不懂这些. 只是觉得很可惜而已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7:00
在我的专业上我也知道很多别人不懂的东西. 但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17:00
光是拿人团法的"得经",刻意虚构成"须经",崩溃点就出来惹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8:00
正是因为大家都不懂. 所以才需要专家唉....说这些也得要有缘份才有用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18:00
吱吱会挥法律的很多,但别以为正常人类就不懂法。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9-29 21:19:00
(冷笑)我敢说,你要这种党内民意授权的东西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3-09-29 21:19:00
对各种不同意见. 试着无视放置. 时间一拉长就可以发现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9-29 21:20:00
更何况这是政治团体。搞法律的鼻子伸到人家政党内部自治去,大概有人不觉得好笑,我觉得很好笑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1:00
再怎么以上,也不过是坚持崩溃罢了,拿青商会的剑去斩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髅)   2013-09-29 21:22:00
马其实二十几年来都这样在搞人的...只是本版大概没人相信吧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2:00
国民党的官,这是星爷梗的引用吗?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9-29 21:22:00
20+年?那得上到1990年代初囉?讲来听听?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9-29 21:23:00
我倒是记得20+年前,对于国民党党纪的问题往往有一堆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3:00
就连你吱己引的DPP党章也是不服才党员大会复决,而不是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4:00
你虚构的"须经决议才能除名"啊XD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5:00
先面对14条的构成要件过不过再来崩吧。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26:00
这样也想谈法,在真正的战场上是很危险的。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33:00
所以说啦,你还是没面对14条啊。就用你的崩溃梗吧,邱彰的案子有照你虚构的应经
作者: askemm   2013-09-29 21:34:00
送到DPP党代表大会除名吗?请慢慢把答案找出来,反正吱吱多的是时间崩XD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5:00
体系解释下.当社团要用上社员大会决议时才要用上27条
作者: fox999 (fox)   2013-09-29 21:35:00
某a问的 明明全在文内 怎么都看不到呢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6:00
先通过14条的社团自治自由.然后才是27条的适用余地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8:00
某人引的判决是先依照被告社团的章程要送大会.之后才一并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39:00
引用章程跟27条判决被告社团"用法"错误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41:00
这不知道是第几次法条没凑在一起了呢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9-29 21:41:00
之前不是有个刘松藩还是谁被撤销党籍 也跟着失去立法院长吗他的case如何?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髅)   2013-09-29 21:42:00
他台北市长上任前发生 不过详细不想提 你看王金平他怎样被搞的就知道 马英九完全没变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髅)   2013-09-29 21:43:00
觉得我胡说就胡说吧 毕竟这种喜好都是个人的感觉如果没实际接触 很多东西是不会知晓的
作者: wadersio (景行厅小弟)   2013-09-30 08:14:00
每个人都会这样说:再试一次就知道了 try it again
作者: wadersio (景行厅小弟)   2013-09-30 08:15:00
结果试了10多次 还是不知道 里头的陋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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