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skemm:所以说啦,你还是没面对14条啊。 09/29 21:33
→ askemm:就用你的崩溃梗吧,邱彰的案子有照你虚构的应经 09/29 21:33
→ askemm:送到DPP党代表大会除名吗? 09/29 21:34
→ askemm:请慢慢把答案找出来,反正吱吱多的是时间崩XD 09/29 21:34
→ swatteam:体系解释下.当社团要用上社员大会决议时才要用上27条 09/29 21:35
哀
你们的中文理解能力有这么差吗?
第 27 条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应有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
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项之决议应有出席
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什么叫但左列事项之决议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就是说第 27 条所列的那六款事由都应经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绝对多数决
其中包含会员(会员代表)只除名
也就是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号民事判决所说的
会员开除要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否则即违反人民团体法第十四条及第
二十七条规定,尚难发生开除之效力。
条文用语是会员大会或会员大表大会
这么简单的中文
需要别人一个字一个字帮你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