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有人不懂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上的案件单一性与同一性
刑事诉讼法上的案件单一性是指
被告及犯罪事实均为单一的情形。
例如某甲犯一窃盗罪,则某甲与窃盗事实,即成为单一案件。就定义来看,案件
之单一性,似无任何奇特之处,但问题在于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属于单一与否。假
设前例之甲于窃盗时,为锹开保险柜,进而将保险柜破坏,则此时,即有两罪名
出现,即窃盗及毁损。此时,若认系有两个犯罪事实,则会成立两个罪,两个案
件,反之即只成立一罪,一个案件。
案件同一性是指,被告与犯罪事实均为同一的情形。
案件单一性用在判别对犯罪之一部起诉、上诉之效力是否及于他部。例如对连续
窃盗之一犯罪行为为起诉,其起诉之效力是否及于其他的窃盗行为,若为单一案
件,则为效力所及,若为复数案件,则效力不及。至于案件同一性,主要目的在
判别先后起诉者是否属同一案件,若属同一案件,则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后起
诉应为不受理判决。例如同一窃盗罪,已先系属于某法院,嗣又经起诉,则后起
诉者应为不受理判决,盖同一案件应只受一次审判。此外,于起诉过程发现新事
实,而此事实是否含盖于原起诉事实,亦属同一性的问题,若为同一案件,则可
并为审理,反之,则应另行分案审理。
所以回到本案
当初以柯所涉犯的行贿高等法院法官的贪渎案与林所涉犯的贪渎案件
被告不同,犯罪事实不同,就是属不同案件
二者并不具有裁判上一罪的关系
当然要另外分案
因为此将影响起诉范围及判决范围的效力
这就该委员质询所提出的
在监听签赌案时另外发现贩毒案
因为罪名不同且不具有裁判上一罪的关系
没有起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
必须分案处理
方为适法
这可不是什么卷宗管理不管理的问题
而是影响到整个刑事诉讼法的裁判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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