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说到有反面立论的人拿出了行政院制定之规定当定义
在下回复论证后说
若认为不是关说没关系
可以推翻在下的论点
或放弃当初所提之定义
推翻前文文论点的方法有二
1.林检察官做成心证之方式无违法之虞
2.请求与该结果无因果关系
这次接着看发生什么事
我也回复过林怎么做根本不重要 因为王没打电话给林
王是否构成关说就是看他对曾和陈讲的内容
有讲涉及违法事项就是关说 没有讲到那就是游说
单一内容论您自己已经已于前文放弃辩护...此处重申之意?
但林作啥根本不重要 请容我再次重申:根本不重要
现在是在谈王构不构成关说 不是在谈有没有造成个案影响
假设王和曾与陈提到柯的个案 然后说请依法审酌
该上诉就上诉不该上诉就不要上诉 且语气平和无威胁之情状
那么如果曾或陈自己听了以后揣摩上意 然后要求林不要上诉
而林本来会上诉也因为这样而放弃上诉 结果?
王依然是游说不是关说 这样很清楚了吧
所以这是您的自行定义
还是您所引用的行政院规定定义
还有您的假设有所本吗
我的原文有引行政院办法的关说定义 其重点在:
"该请求有违反法令、营业规章或契约之虞者"
如果是请求依法审酌 何违法之有?
所以该请求是否造成有违法之虞的事实?
"该请求有违反"是指请求内容本身
你想想如果你去陈情一件合法的事然后行政机关听了以后
误解你的意思把他搞成违法 那能怪你吗 可以说你关说吗
所以您同意有造成违法之虞的事实了吗?
可能啊 我不是说王就个案游说可能影响司法个案结果
不然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7条为啥要禁止立委对个案游说呢
所以您也同意有因果关系是吗?
我不知道啊 这要看证据 但不论有无因果关系都不是关说
而是关系到王的游说有没有影响司法个案结果
所以您认为王院长没打电话林检察官会做有违法之虞之事?
目前出现的新闻没有王直接打给林的吧 如果我没漏看的话
倘若有的话那当然就另当别论 要看王直接对林说啥
当然没有~~~我问的是因果关系~~~谢谢...所以会吗?
我怎知 林检自己的心证要问其本人 问他有没有因为上级
关心而变更原来决定是否上诉之心证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914212139444.pdf
请看编号第九页
所以您觉得有因果关系了没有?
单凭特侦组的新闻稿恕我无法认定 对于这件事该机关根本无
调查权 遑论还乱提供资料给总统之类的
所以您要质疑林检察官的具结证词?
林检自己有翻供啊 我是觉得如果特侦组讯问时有录音的话
听全程录音纪录会比较可靠 笔录往往会增删 造成扭曲
当然 我不是要特侦组再把林检的录音档公诸于世
这种蠢事拜托别再做了
所以是具结证词有证据力还是自己在外面喊有证据力?
笔录增删后才具结还是之前具结?
都不怎么有证据力 要是我是负责调查就全部重问
然后掉特侦组侦讯时的录音档来听
已具结证词无证据力?您请所有法界人士以后不用攻防了?
有证据能力但证据力令人怀疑啊
难不成你没看过好几份笔录内容相矛盾的吗?
怀疑的点?
单凭一份笔录就视为绝对正确之事实 遇到不同内容笔录是要?
怀疑的点就是林检有翻供 所以阁下对翻供都视而不见吗?
所以笔录有证据力还是公开场合喊就有?
而且您是否已承认笔录有证据力的事实?
公开场合喊的与笔录不同 所以有权责的调查单位应该再传
来问啊 问完就是另一份笔录或纪录 然后评断者再依其心证
认定哪一份可信
你分的清楚证据力和证据能力吗?
具结证词不怎么有证据力这种话我说不出口...您说呢?
您是否已承认笔录有证据力的事实?
请勿跳针 笔录证据力够不够是看审断者的心证
你问我个人认为笔录证据力如何没有意义 因为我不是审断者
至于你如果是想问该笔录有没有证据能力 我会说如果是刑事
案件的话就有 但因为本件根本不是刑案 我觉得有没有行政
调查上的证据能力还要斟酌 这牵涉特侦组讯问是否滥权等等
以上部分节录
并采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稍做更动次序并排版
所以再怎么躲来躲去
特侦组采用已具结证词要是没有问题
因果关系是不是可以成立了
单一内容论自己都放弃了
重新举例还自己加假设再拿回来用
引号写"该请求有违反"就又再说单纯看内容
看看这种解释如何
该请求有:违反______(a.法令、b.营业规章、c.契约)之虞者
说因果关系不重要也可以
在下只知道论罪、处刑、甚至是日常生活常见的车祸责任归属都看因果关系
坚持己见是您的权利
在下只能说
最有力的假设理论叫假说
要是连不用假设的观点都推不倒
您要多加几个假设来确认自己的说法成立都请便
反正在公堂之上假设一下不犯法
那回去看看我之前的阴谋论您要不要也认可拿去用一下
对了
排版太久也分太多次
要是有错误请大家帮忙看看
在下再修正一下
也免得有人说断章取义之类的
干!
陪人认真真的是有够累!
还好这几天放假又下雨!
马英九难道不该负责吗?
这样应该符合政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