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除非他连法律条文都看不懂或根本没看。
一个律师可能拿这种骗人的谎言来欺骗无知的吱吱,
但是如果要拿谎言来欺骗法院,而且法院居然还自愿被欺骗,
那可真是国家司法的耻辱,只是证明“法院是民进党开的”,
反正司法可以接受关说,又有什么做不到的!
事实上,依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5条第1项第2款:
“公职人员应申报之财产如下:
...二、一定金额以上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字画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
之财产。”
以及第2项:“公职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项财产,应一并申报。”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本来就是夫妻合并申报,这跟综合所得税申报一样,
所得总额是夫妻合计,而不只是夫或妻任何一个人而已。
再回到实际申报资料来看,马英九两次财产申报资料请见监察院廉政专刊35期及42期,
详细资料请自行至监察院阳光法案主题网查询。
其中第35期财产的申报日期是:“100年11月17日”。
第42期财产的申报日期是“101年7月18日”,
资料间隔时间并不是4个月,而是8个月!
而在第35期的存款申报中,夫妻二人的存款总额是73726759元,
其中马英九的存款是14488879元,
而周美青的存款是59237880元。
到了第42期的存款申报资料,夫妻二人的存款总额是77615028元,
其中马英九的存款是16349300元,
周美青的存款是61265728元。
在8个月之中,马英九的存款增加1860421元,
平均每个月只增加232552元!
而其中还含有一个过年(自100年11月至101年7月)!
至于周美青则增加2027848元,是二人合计增加3888269元,
并非马英九个人存款增加388万8269元!
要指控人要拿出真凭实据,如果要拿不实资料来指控,
甚至拿不实的资料提告,已经有涉嫌诬告之嫌了,
只是如果要办黄大律师诬告罪,一定会有一堆贱畜跳出来说“司法迫害”,
“法院是国民党开的”等鬼话!
事实上,“法院是民进党开的”才是事实的真相,
国民党的政客贪污只能被起诉判刑,
民进党的政客贪污却能逍遥法外,
现在还有国会议长为民进党大党鞭关说脱罪,
这么好用的党证,还不赶快去办一张,
“只要有党证,万事都OK!”
要办党证者请洽民进党大党鞭,他个人就是一个人头党员大户,
欲洽办者请从速,以免向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