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拿德国的剑斩台湾的官?

楼主: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5 10:07:32
: 推 rhino0314:并立制是学日本的没错 但日本可是跟德国一样没有丧失
: → rhino0314:党籍就丧失议员资格的规定
: → rhino0314:日本国会法109-2条有政党代表解职的规定 但那限定于跳槽
: → rhino0314:的情形 就是从A政党跳到B政党 并且B政党非自A政党分裂
: → rhino0314:或与他政党合并之情形 才会构成解职 单纯丧失党籍不会
: → rhino0314:所以有请上面比较政治学很厉害的大大解释应该怎么玩?
: → justice79:德国基本法规定,国会议员选出即是全体人民之代表
: → justice79:不受命令与训令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 → justice79:而我国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受民意拘束,两者是不同的
: → justice79:还有,德国也没有罢免国会议员规定,总之就是国情不同
因为没摸书本太久,当时回应有些不精确,就在此讨论
除了台湾以外,其他国家国会议员、人民是无法罢免解职
纵使直接民权的瑞士,罢免权也上不到国会议员
既然人民无法使其去职,更何况政党?这是一体适用的问题
该涉及代议政治的“自由委任”,确立于18世纪
英国议员:“代议士为全国国民代表,不受选区训令约束。”
法国1791年宪法:“各郡选出议员不是该郡代表,而是全体国民代表,不受委任拘束。”
于是到任期届满或国会解散前,选民对议员均莫可奈何
卢梭对此曾批评:“国民仅选举议员时才有自由,选出议员之后又变成奴隶。”
盖因代议政治需折冲协调,若事事请示原选区、坚持己见,势必无法达成共识
对原选区选民来说,自由委任是必要之恶
我国虽以国父思想的直接民权为依归,但仍不免采代议政治的自由委任
唯非纯粹自由委任
释字第499号:
“按现代民主国家固多采自由委任而非强制委任,即民意代表系代表全国人民,
而非选区选民所派遣,其言论表决对外不负责任,原选区之选民亦不得予以罢免
,但非谓民意代表行使职权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属政党之约束,况且我国宪法
明定各级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选举区罢免之(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本院释字第四
○一号解释),与多数欧美国家皆有不同,就此而言,亦非纯粹自由委任”
这呼应释字331解释,区域代表由人民罢免去职,政党代表以党籍决定去留
综观德、日、我国法制皆有不同,实不能一概而论
所以我才强调法界≠政治学界,不应只看法条制度的表面,还得看背后的立法
意旨跟政治学理
要拿德国的例子可以,请先修宪拿掉人民的罢免权,这样政党也没有开除党籍
代表去职的权利,达到纯粹自由委任,大家都管不著立委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3-09-15 10:14:00
喔! 比较政府强者!
作者: Atropos0723 (Atropos)   2013-09-15 10:23:00
人民的罢免权.....上次使用是什么时候的事情了?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3-09-15 10:37:00
有无权利 与 是否行使 是两件事
作者: flyingenie (flying over the moon)   2013-09-15 11:37:00
建议原po移民先进国家选议员台湾之光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3-09-15 11:57:00
结果没人推这篇...
作者: sedc (走向梦想)   2013-09-15 12:28:00
受用~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3-09-16 01:26:00
上政黑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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