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条 党员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为违反党之纪律:
一、违反本党主义、党章、政纲、政策或决议。
二、损害党之声誉。
三、在党内组织小组织致破坏党之团结。
四、恶意攻讦本党致损害党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党。
六、泄漏党的重大机密。
七、未经本党同意,擅自接受非本党执政之政府延揽为政务官。
第 三条 党员违反前条规定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左列规定惩处:
一、 申诫。
二、 停止党职。
三、 停止党权。
四、 撤销党籍。
五、 开除党籍。
王金平违反国民党党规第二条第二款:损害党之声誉
所以马水母请考纪会处以第三条第四款的惩处:撤销党籍
第三十条 撤销党籍、开除党籍之处分,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核定之日生效,决定书送
达或公告之日执行。执行时须追缴党证,转送中央权责单位注销;如其党证无法追缴时,
由中央权责单位迳行注销。
至此,王金平失去党籍
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不分区立委丧失党籍之日起,即丧失其立委资格,由中选会函请
立法院注销。不分区立委递补,应从立法院注销名籍公函送达之日起15天内,由中选会公
告递补名单。
所以王金平失去立委资格
挺王的规定就这样囉(菸)
可恶我还是对马不满意,把立法委员最重要的"司法关说"定位城道德瑕疵
这样以后立委就不能选民服务,根本有违大众权益
应该要下台(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