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kmt.org.tw/page.aspx?id=13&aid=5520
第 二条 党员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为违反党之纪律:
一、违反本党主义、党章、政纲、政策或决议。
二、损害党之声誉。
三、在党内组织小组织致破坏党之团结。
四、恶意攻讦本党致损害党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党。
六、泄漏党的重大机密。
七、未经本党同意,擅自接受非本党执政之政府延揽为政务官。
第 三条 党员违反前条规定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左列规定惩处:
一、 申诫。
二、 停止党职。
三、 停止党权。
四、 撤销党籍。
五、 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