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因果关系理论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3-07-20 01:39:02
以前大学时代刑总讲义:
第五节 因果关系
有关因果关系的诸说概要:
一、条件说:
1. 对于条件说的疑问,产生了因果关系中断说、原因说、相
当因果关系说。
2. 条件说本为通说,但于相当因果关系说被提出后,在日本
以及我国沦为少数说(仍旧是德国的通说,不过德国最近
发展出客观归属理论来解决问题。其实客观归属理论的实
质是很像相当因果关系说的)。
3. 惟,最近相当因果关系说因为其相当性的判断上的不安定
性与不明确性,所以条件说又有再度被评价的迹象。
1. 条件说认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事实性关系,所以广泛地承
认因果关系的存在,然后再于责任论中以故意或过失的检
讨予以限定。
4. 将等价(等价等于是价值中立,或不为任何价值判断,甚
至于隐藏性的价值判断亦不许可)的条件关系视为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一事,基本上是不对的。
二、原因说: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1. 此说主张行为与结果间应该有“条件关系”,而那个由行
为产生结果的关系若是经验上“通常”得认定或被认为是
“相当”时,得承认其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 不过,何谓经验上是属通常?何谓相当?意义并不明确。
3. 与此相关连,应该进一步讨论相当性的判断应以何等范围
的情事为基础(判断的事实基础)?相当性判断的结构如
何?等问题。
4. 此说又分成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三说。29
5. 本讲义采修正的客观说。
四、客观归属理论:
(一)概说:
1. 有谓这个理论根本不是讨论因果关系的理论,其形成是有
一定的历史因缘。
2. 这是以条件说为通说,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属少数说的德
国,为了解决过失结果的归责范围过广的问题而创设出来
的特殊理论。
同场加映实务用语
最高法院102台上2090
苟如原判决之认定,上诉
人系因“驾车失控撞击停放于路旁之车辆,始致石文标跌落地面
,致受重伤”,则石文标重伤结果之发生,与上诉人之强盗行为
间有无因果关系?攸关其应成立之罪名,原审未予分辨、厘清,
^^^^^^^^
尚不足为适用法律之依据。上诉意旨执以指摘原判决违法,非无
理由。又原判决上述之违背法令,影响于事实之确定,本院无可
据以为裁判,应将原判决关于上诉人犯强盗致人重伤及肇事致人
死亡逃逸部分撤销,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审判。
揪竟~~~判决说的因果关系是条件关系还是相当因果关系呢?ㄎㄎ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7-20 01:44:00
antistar:科科,相当因果跟因果本来就不一样,自己不打清楚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1:48:00
不能用条件论吧 被扬弃了~ 只能用相当因果关系或客归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1:49:00
戒护士是直接关系人 置于后面大头 要靠证据力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3-07-20 01:49:00
因为某人把客归中的条件关系判断当成因果关系啊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7-20 01:50:00
我不知道他把客观归责加进去后要叫做什么关系XD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1:50:00
教唆杀人(公务员权势加重) 等~~ 看证据了 我猜很难啦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1:51:00
那是军检 被媒体指挥办案阿 搞到变成条件论 乱搞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3-07-20 01:52:00
教操兵与致死结果要通过社会相当性判断这一点将很有趣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1:52:00
但是那是公务员惩处 条件论 只是刚好而已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7-20 01:52:00
刑法说的因果关系一定是法律因果 拿自然因果出来讲 科科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7-20 01:53:00
其实旁边还有好几个同时被操 社会相当性判断不会很难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7-20 01:56:00
戒护士要是没特别操他 要连到大头就更难了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1:57:00
反正没证据 后面的官都平安下庄 戒护士要坦 悲哀阿...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1:58:00
viery大说的对 因为军方第一时间怪洪的体质孱弱明显得很 军人很油条的~~ 老皮条啦 没辙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3-07-20 02:00:00
其实也是有承认被害者特殊体质仍可建立相当因果的...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3-07-20 02:01:00
然后才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用预见可能性挡掉过失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2:01:00
要事先得知吧... 那些贼军官一定会说不知道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7-20 02:02:00
c大说的对阿~~这事件太好操作了啦..洪家律师要强一点
作者: caelum (杨威利)   2013-07-20 02:24:00
军官太容易躲掉,不过那些军官也有报应,一生前途就完了,余生,就只是过日子而已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3-07-20 02:26:00
用军事审判,要粗糙地论间接正犯、特殊体况仍成立因果,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3-07-20 02:27:00
也是有机会啦,反正军法官嘛...可以想见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3-07-20 09:48:00
法律本来就一堆不确定盖念 但主张相当因果 就是主张因果相当其实就是取决于一般生活经验而来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3-07-20 09:50:00
客观归责并不合理 因为责任产生于主客观不法要件皆具备时不能单看因果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3-07-20 09:58:00
如果不采相当因果 采条件因果也行 这样涉及的人数变多而已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3-07-20 09:59:00
最后还是可以用主观要件排除纳进来的人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3-07-20 10:03:00
经验法则可用来筛选条件因果产生论刑时对向过多使用只能说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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