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事实胜于雄辩,真相胜于狡辩!
人格状师、人权律师:郑文龙!
揭开扁案神秘面纱、拆穿司法魔魅面具!
当法庭只剩下空壳
http://violc.blogspot.tw/2009/06/blog-post_7528.html
自从接任“扁案”辩护工作近半年来,亲眼目赌台湾司法的乱象,令人痛心。本来对于此
一国人瞩目的世纪大案,期望能借此展现台湾法治及司法健康成熟的一面,没想到刚好相
反,一些正常法治国家所不应发生,而只有在专制独裁国家才会发生的现象,竟然在本案
都发生了。今借此文批露此一现象,无非是希望台湾应再次澈底改造我国的司法,建立公
平、公正、有宪法意识、受尊重及信赖的司法。
以行政手段换法官,公然干预司法,违法违宪
陈前总统二次遭公开抽签而受理本案的周占春法官无保释放,执政者为了押扁,竟然公然
以司法行政之方式干预审判,借由违法违宪之方式换由蔡守训先生来审理及羁押陈前总统
。也就是说,为了押扁,竟然可以公然干预审判,以司法行政之方式换法官,让司法公信
力荡然无存。而更离谱的是,这种公然干预换法官是严重地违法违宪,一般有点良知的法
律人或法官绝对不会配合,然而,蔡守训先生为首的合议庭竟然也甘之如饴,笑骂由人,
真的是创造台湾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奇蹟。
特侦组泄露案情给媒体,藉媒体审判之方式打击陈前总统,并变相剥夺其受公平审判之空
间。
陈前总统早已被部分媒体塑造成“罪人”的形象,不仅一般民众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本案,
甚至连审理本案的法官亦难免被媒体影响、污染心证、而对陈前总统充满偏执与成见,在
如此恶劣的先天环境下,律师如何进行体制内、体制外的实质办护,为自己的当事人平反
以及争取最起码的公平审判权,过程中实在是步步危艰。
而本人在陪同陈前总统前往特侦组讯问时,发现竟然早上的侦训过程,下午的晚报就一五
一十的批露,足见特侦组泄密的情形相当严重。甚至有记者还主动告称,特侦组提供侦办
之内容供媒体打击陈前总统的情形,让其看不过去。可见此种借由泄密以打击陈前总统之
作法及心态可议。
羁押、延押不合理、不合法且不合宪
再来看的是我国落伍的羁押制度,对照邻国日本的立法例,侦查中羁押期间为最长二十天
,我国现行羁押制度相形落后,仍有押人取供、押期过长等违反人权之弊病。无论官方如
何将羁押胭脂抹粉为“必要之恶”,事实上,看守所就是监狱,看守所就是把所有尚未定罪的被告都当成是
有罪人在处罚。不可讳言,我国现行羁押制度确实违反联合国“一九六六年公民与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而有待修法。在“扁案”审理过程中,一再向蔡守训先生主持的合议庭表
示,在立法院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之后,司法人员应该与时俱进,对于我
国过长的押期,做最谨慎的考虑、并做出最符合修法方向的羁押决定。然而,“扁案”的
合议庭却草率漠视,自创非法羁押之理由,违法违宪。
尤其是,蔡守训先生所主持的合议庭,表面上羁押的理由包括串证、逃亡之虞,但延押的
裁定却履履出现:“被告为卸任总统尚有社会影响力”、“被告出书”、“接受外国媒体
采访”、“由卸任总统办公室召开记者会”、“前往看守所会见者不乏社会知名人士”以
及“攻击司法”等无关乎羁押法定要件的理由,在在透露出合议庭无法严守法律所规定羁
押之要件,而自创羁押理由,透露出其羁押有报复性及惩罚性,但是,羁押并不是用来报
复及惩罚,可见其羁押、延押已违法违宪。
漠视陈前总统的健康,显不人道
陈前总统好好的一个人,从去年十二月三十日被押到现在全身都出现问题,例如,依台北
县立医院之诊断,陈前总统的心、肺、眼、脚都已出现问题,走路也变成跛行,上下囚车
也会喘。但是,蔡守训先生的合议庭,竟然说陈前总统一切正常。
当羁押中的被告在开庭过程中身体极度不适的时候,不具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竟然不是
送医,而是在法庭上传纸条,并轻挑嘲笑当事人,立即宣布还押看守所,草率剥夺被告戒
护就医的人权?令人难以置信。
如果不是陈前总统在还押看守所后,以不食、不饮水方式进行抗议,始遭看守所戒护送医
,并经台北县立医院诊断证实陈前总统确实有心、肺、眼及足等多项病症,其中包括心肌
梗塞的前兆即冠状动脉粥状硬化、以及有失明可能性的青光眼,陈前总统不就含冤被诬指
为作戏了吗?法院可以轻视被告之健康及人道至此吗?
欠缺宪法意识的年轻无社会历练的法官制度,显有改造之必要
再从其他的角度来看“扁案”,仍是问题丛丛。
(一) 首先,“扁案”的合议庭不具有宪法意识,大法官六二七号解释强调总统有国家机
密特权,应予尊重,司法机关不应任意介入总统此项特权。然而,“扁案”的合议庭却犹
指陈总统核定绝对机密的行为无效,这样的做法不但逾越“刑事庭”的分际、违反了“权
力分立原则”、不尊重“宪法上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更应正视的是,依合议庭的见解
,以后台湾根本不需要有行政机关,一个法官就可以把行政机关给完全否定、推翻掉,这
十分地严重。
(二) 其次,本文作者多次声请勘验侦讯中的光盘,发现诸多的弊端,以李界木于九十七
年十月三十一日之侦讯光盘为例,经“扁案”合议庭于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当庭勘验,即发
现:
(1)特侦组检察官共有二十四次的胁迫、恫吓;
(2)计有三十二次打断李界木,不让其连续陈述;
(3)总共有五次胁迫、诱导李界木一定要指摘总统府的会议,是由陈前总统指示采取第一
方案;
(4)总共有两次以利诱方式,要李界木认罪自白;
(5)计有一次以诈欺方式要李界木自白。
从勘验光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特侦组一再胁迫李界木若不配合,将变更“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来诉追(注:事实只有一个,该适用什么法条、就应适用什么法条,岂有配
合就诉追轻罪、不配合就诉追重罪,变来变去的道理),更一再恫吓将“清算”李界木的
财产,检察官甚至说出:“五人共识五人一起办”、“笔录做出来,你会死的很难看”、
“你真的会倾家荡产”、“把你押起来是为了让你有台阶下”等恐吓性用语,显然构成刑
事诉讼法第一五九条之一 「显不可信之情况」,依法前开侦讯笔录不可做为证据。
可是即使法官自己都亲眼看到特侦组不择手段的违法办案实录,“扁案”合议庭事后仍裁
示该次侦讯笔录具有证据能力,那么勘验光盘作什么?根本没有用。“扁案”侦查期间的
违法情形严重,“扁案”合议庭却甘为违法之侦查程序背书,实难杜攸攸之众口;三位法
官人明明身在法庭,法官的眼睛硬是对特侦组的违法视而不见,法官的耳朵硬是对“扁案
”律师的诉求置若罔闻,当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最后的
结果绝非法治国家正当程序所应许。
审理至今,更显陈前总统的清白
事实上,“扁案”审理迄今,陈前总统的清白益发清楚明了,兹分三大案简要说明。
(一) 国务机要费案的部分:
(1)总统府会计处从上到下重要的干部,共计有五位证人(前总统府会计长冯瑞麟、科长
梁恩赐、邱琼贤、蓝梅玲及苏志)的供述,已证明惯例上国务机要费具有特别费之性质;
(2)其次,包括行政院主计处、总统府、审计处三个行政机关的函覆意见,也都说明国务
机要费具有特别费之性质;
(3) 如比照马英九市长特别费案“金钱混同”及“大水库理论”,陈前总统担任元首任期
内,国务机要费确实“因公支出”用罄,并无不法所得,可见陈前总统涉及的“国务机要
费”乙案,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制度设计问题,实不应强行罗织陈前总统入贪污重罪。
(二) 龙潭购地案的部分:本案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证人如林百里、辜成允、蔡铭杰、蔡铭
哲、辜仲谅、魏哲和、李界木及夫人吴淑珍等八人皆已在法庭具结供述证明陈前总统与龙
潭案无涉。可见陈前总统在审理过程是经的起考验。否则焉有所有重要之共同被告及证人
都作证与陈前总统无涉。今合议庭竟然在庭讯时,对于有利于陈前总统之证人,明显表现
出敌视及责难的语气及诘问,其态度显有可议。
合议庭之指挥及讯问过程,应展现公平、公正,及平和的态度,且不有先入为主偏颇的讯
问态度,也不应该因为过程中有其他公务员行为具有瑕疵,即怀疑国家“两兆双星政策”
。而既然八位共同被告及证人既然证明陈前总统无辜,亦应尊重,而不是凡事以怀疑有色
的眼光去对待及过度推论,此是检察官的角色,诚非法官所应办演的角色。
洗钱案的部分:由共同被告及证人林文渊、黄芳彦、黄维生、陈致中、黄睿靓、陈镇慧、
叶玲玲、徐立德、蔡镇宇等九人的供述,足以证明陈前总统从来不管钱,且足以证明总统
未曾参与开户、汇款或转帐等行为,清楚勾勒出陈前总统并无参与洗钱的事实。
扁案凸显台湾司法再改革的迫切性
自接任“扁案”委任以来,曾见闻过特侦组的吴文忠检察官“扣应”到“全民开讲”的言
论,吴文忠检察官在媒体上公开表示“扁案起诉”有“漏洞”、有“争执空间”、“不是
没有无罪的可能”,更可见扁案的起诉确实有草率、证据不足等问题,令人难以理解地是
“扁案”合议庭对于检方的问题反却没有任何反应;甚至,近半年来的审理,交互诘问的
诸位证人都指出陈前总统并未涉及贪污,合议庭却置之度外,执意延押陈前总统,显然让
交互诘问之制度空洞化?也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活动只是变成让“扁案”合议庭正当化
其审判权的理由,诚属悲哀;更遑论,“扁案”律师所提出种种符合人权、符合法治的诉
求,合议庭皆置若罔闻、听而不理,执意违法、违宪审理“扁案”。
当法院的审理徒具形式,听不进当事人任何声音的法庭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法庭
,这是台湾司法的悲哀。希望借由本文能唤起社会大众正视“扁案”违法违宪的问题,支
持司法改革之呼吁,让台湾成为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