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问题回到最初……按照著作权法,某人上传版权物至境外主机,台湾当局是否可以
基于客观领土管辖权,主张对散布版权物之国外主机具有管辖权?(因为受到侵害的著
作权人是台湾人,应该可以主张客观领土管辖权)
我虽然没办法到国外去查扣主机,依照新修电信法9-2 应该可以要求封IP了吧?如果不
行,是为什么不行?是因为没有管辖权?著作权法明定政府可以“没收”,在网络上的
没收,是不是就是停止网络服务?
说来,到底“法律授权”是什么意思?是法律要明定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封锁才算法律授
权吗?如果是的话,那电信法9-2 干嘛要修,直接适用各法律不就好了吗?
请各位大德不吝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