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后来阅读了一下修正案,发现问题根本不是某些人讲的“只是第八条明确化”,问题
非常大。
为什么?
第八条本来规定的对象是“营业人”,也就是说,ISP 可以终止以ISP 提供之电信服务
进行非法行为的特定人士(或团体)的服务并免责,而且是“得”,而不是“应”。
修正以后变成:只要是ISP 利用人,经主管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发文告知ISP ,ISP
“应”在技术可行之下终止对该ISP 利用人提供服务。
ok,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智慧财产局说,外国某网站提供大量侵权物,明显违规,就可以下令ISP 终
止该网站使用ISP 的服务。
这里要简单说明一下网络使用原理:
封包发送路径如下:
使用者→国内ISP 供应商→外国网络供应商→侵权网站─┐
使用者←国内ISP 供应商←外国网络供应商←侵权网站←┘
所以事实上,侵权网站也是国内ISP 供应商的使用者,智财局下令,ISP 就必须不让该
使用者使用ISP 网络,也就是不接收对方的封包,说穿了,就是可以封IP,马上就于法
有据,不需要行政命令什么的。
也就是说,这完全是一条封网法律,把第八条扩大解释,我的理解是如此,请问有没有
人可以提出另外的见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