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讲过很多次了干脆发文再讲一次
林老师我是绝对尊重的
唸过刑事诉讼法的都知道,他的那本教科书绝对是划世纪钜作
是一本甚至足以取代国考补习班书的教科书
不过要这样评论014案件的话,我就觉得还可以更有贡献一点
林老师最厉害就是用很容易看懂得文章让大家都看懂刑事诉讼法,
那就让小弟这个不及格法律人用更白话的方式,
来说一个法学教授在014案上面可以更有哪些贡献
...很简单,
如我一直在讲的,现在的贪污犯罪,无论立法或实务,
都咬死一个基本原则说必须是他职务以及附随行为(所谓实质影响)歪哥才算贪污
然后大大声的说因为这是要保护‘人民对公务员行为公正性的信赖’
perfect,太好了,只要抓的是行政官员这个理论无懈可击
可是在台湾这个地方就会有一种东西他是在灰色地带的,
叫做民代关说乔事,或者精确的说:‘公务上关说乔事’
用漂亮的名词说就是:‘选民服务’!
好,请问套上面的贪污犯罪立法实务论理,
这到底算不算‘民代的职务/附随行为’然后‘歪哥’?
歪哥是绝对大部分状况下都歪哥的
哪个敢说民代出来搞选民服务,那个背后动机不是大部分想‘走后门要特权’?
要不然起码也是亮出民代的派头,要行政单位卖他一打tempo这样?
这就不真歪也肯定不正吧?
但这样干是不是民代的职务/附随行为?两个司法案例已经告诉我们不是
.....因为立委的职务行为人家认为是跟立法有关的事
但问题是:
人民对民代这种公务员所谓‘行为公正性’的信赖,会跟政府官员一样吗?
光这样抽象的问绝对很多人会说一样,但化成具体个案
在银行呆催收部门久了都很容易见到民代来帮债务人乔债务
请问一样的事如果给马英九做了,那个社会评价会一样吗?
当然不会一样,立委去做理所当然,马英九帮人乔债务恐怕就该弹劾了
根本完全整组的就是不一样
所以说拿对行政官员那套‘职务上行为’理论去套民代,
说这样关说乔事不是立委的职权/附随行为,当然是会莫名其妙的很有创意
论到实质上
行政官员收钱歪哥,破坏人民对公务员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没问题,如前所述
请问一下类似特权销单,民代关说乔、关说跟公务机关有关系的契约这种事,
就不会破坏人民对公务员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喔?
请问这跟行政官员收钱歪哥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
我不满014案的判决主要是在这里
核心关键根本不是所谓法定职权跟实质影响力的两元对野
而是根本我认为把关说乔事这种狗毛事说成不是立委职务附随行为就莫名其妙
这部分倒是似乎跟林老师意见相同了,但这样的莫名其妙又岂止014案一件
与此相对的就是蔡煌瑯收钱立法去推动却有事的案子
立法当然是立委职权/附随行为无误了,因此收钱,好像也很歪哥,所以说有罪
但要回到前面所谓‘公正性信赖’的立法原则上的话
天啊,所谓收钱推动立法,说到底不就是一群人‘想办法透过民代去立自己想要的法’
...这不是民代这角色在民主政治运作中的本质吗?
顶多人家的办法是花钱而已
花钱的民意就不是民意,用跪的民意才是民意吗?
说这样花钱/收钱推动立法很歪哥,不够伟光正高大全那也好
但花钱去推动立法效果也不是那么直接的
要变成法律还得通过立院多数,过了立院多数还得通过大法官违宪审查
两关都过了,说那法案是主流民意应该也不会很过份
....主流民意歪哥又怎样?好坏公民自己承担而已
这样的过程有什么值得用刑事法管的?
拿钱去买特定内容法律,还有如上所述两关的审查机制
拿钱去找立委关说乔合约,那个审查机制在哪里?
结果因为实务见解拿对行政官的脑袋套民代行为,
所以买立法的有事,乔合约的不算贪污.....到底哪一种方式对国家的危害更直接啊?
014声音大了一点嚣张了一点,说他恐吓
那如果是‘和颜悦色声音小,大家合作没烦恼’的完成‘选民服务’大业呢?
所以还是一样的老话,谈到对公务员行为公正性信赖等等
无论实际上或民主政治运作实务上,都不能跟行政官员等量齐观
尤其在‘民代选民服务’这事情上
要谈到人民对政府公正性的信赖的话,这绝对是最大的漏洞
法学教授如果要因为014案做出对台湾法制的贡献的话
就请针对选民服务的适法性这部分,想办法拿出一套理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