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身为689....我只能说丢脸

楼主: sal (SAl)   2013-05-04 15:03:39
这位法学教授似乎不同意Pimba大或其他尊重司法之人的论点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4/34995138/
困顿判决 恣意司法(林钰雄)
2013年05月04日 更多专栏文章
针对譁然舆论,台北地院合议庭呼吁“抛开蓝绿,回归法律”来看待林益世案判决。但法
律上真的说得通吗?
本案首要争议在于“职务上行为”,我国实务原采合乎法条文义的法定职权说,但最高法
院于阿扁龙潭购地案创设了实质影响说,此后实务两说并陈,端视个案而定。如前总统府
副秘书长陈哲男收贿关说司法案,最高法院先采法定职权说、后采实质影响说,最后判处
陈贪污罪刑定谳。林案合议庭本于贪污罪亦在“保护一般国民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公正性
之信赖”,为实质影响说背书,并且洋洋洒洒创设下位类型,试图填补最高法院的说理漏
洞。合议庭竟然认为,林益世请托经济部暨施压其主管监督的中钢、中联举止,无职务上
实质影响。合议庭据此否定贪污,因此也不适用犯贪污罪后洗钱、没收的规范。其结果,
不但林本人豁免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钱也无罪,国家还要返还多扣的贿款。
姑且不论实质影响说的理论缺失及实务滥用,本案纵使采取“最有利被告”的法定职权说
,立法委员就法案、预算及质询、监督等法定权限事项,本来就属其“职务上行为”。向
来实务见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贞等前立委收受中药商会贿款案,历审也都肯
认属立委职务行为而判处其贪污收贿罪刑。已定谳的前立委何智辉铜锣弊案,则是利用立
委对国科会的质询、预算等法定职权而予取予求的贪污弊案。既然立委对经济部有质询、
预算等法定监督职权,而该部对中钢、中联亦有高层人事选派权及重大决策控制权,即使
从法定职权说来解读,林益世所作所为就是职务上行为。反过来说,不正因为立委职权,
所以林益世和陈启祥的“生意”才成交吗?合议庭漠视立委法定权限,反而牵强附会,硬
把生意成交归咎于林的地痞流氓行径,让人跌破眼镜。
为贪污发明创意
其次,合议庭认定林益世拿钱后有“请托”经济部转交便笺,并于立法院亲自面告施颜祥
部长“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长之后未再过问、追踪后续办理情形,故仅属选民服务,非
关立委职务行为。试问,如果不是因为立委职务,要如何利用列席备询机会面告部长、转
达便笺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务员收贿后有没有办事、对方领不领情、事情乔不乔得成,
本来就和职务行为的判断无关,甚至于也不影响贪污既遂的结论。例如陈哲男案,法院从
未认定陈收贿后去关说了司法案件,更遑论成功关说(正因没效果,所以行贿的梁柏薰才
出面反咬陈),但这无碍其构成贪污罪的结论,更不会回过头来否定职务行为的性质。至
于施部长有无积极配合行为,那是判断施个人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来就无关林贪污收
贿的评价。简言之,陈哲男拿钱没办事被判贪污罪,林益世拿了钱也乔好事,却不构成贪
污罪,谁看得懂这是什么道理?
最后,综观近年来重大贪污案件的判决可知,法院几乎成为贪污罪的“创意工作坊”,各
种发明令人叹为观止:使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的“大水库理论”、使陈水扁龙潭购地案有
罪的“实质影响说”,而林益世案新创的“升级版实质影响说”,更是锦上添花。法院下
一个发明会是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想不到609的强词夺理也能这么振振有辞
还是他其实有什么砂锅大的漏洞有睿知的板友能为愚昧的在下指点迷津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师)   2013-05-04 15:07:00
人家有说出论点啊,比只会骂却什么都不懂的人好太多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师)   2013-05-04 15:08:00
不管说的对不对,有完整的论述就直得尊重
楼主: sal (SAl)   2013-05-04 15:14:00
楼上发言其实我不完全同意,很多人为了私利为了立场也是能讲出一套完整论述,有时漏洞百出有时要真正的专家才能看出问题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3-05-04 15:15:00
这样不行喔,要就事论事,不能说不过人家论述就战立场吧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3-05-04 15:16:00
那就更应该精进自己的能力去驳斥阿
楼主: sal (SAl)   2013-05-04 15:16:00
就如先总统蒋公光复台湾,给台湾带来希望,更将拯救大陆十万万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3-05-04 15:16:00
论述战不过,就说别人这论述有私利
楼主: sal (SAl)   2013-05-04 15:17:00
同胞于水深火热,亦是一套完整论述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3-05-04 15:17:00
跳得有点远囉这个
楼主: sal (SAl)   2013-05-04 15:18:00
喔!真是抱歉,只是在聊二楼那句,没有影射原文的意思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5-04 15:19:00
蒋那是完整论述? 噗~ 如果你认为是的话 那就不用讨论了 XD
楼主: sal (SAl)   2013-05-04 15:20:00
好吧,那不要理我好了,大家针对台大教授的内容讨论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27:00
您有空的话可以回去问他一下对高志鹏案的意见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28:00
如果高志鹏无罪合理,那014这个不算贪污就合理说起来,高志鹏去管到的事离‘公务’还比014近一点问我意见的话,两个都该判贪污反而蔡煌瑯那个该无罪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0:00
他这边对立委‘职务上行为’的解释我赞成啊我的确认为在台湾要否认‘关说乔事’不是立委职务的,应该都要检讨一下自己跟实际社会的距离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1:00
要说创意,司法官在这边真正有创意的是对于中钢民营公司所以是私经济行为的理解,绝不是立委职务行为的解释立委职务行为那个在高志鹏案就出现了
作者: zxcvbbb ( )   2013-05-04 15:32:00
党证好用阿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3:00
楼上说的是高志鹏的党证吗?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4:00
我直接讲现在不论立法跟实务对贪污犯罪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好了,就是立法跟实务在这方面的脑袋基本都是针对行政官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5-04 15:34:00
张花冠表示:我的党证也不错用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5:00
却没有依据‘民代’这个职位在台湾民主政治运作中的本质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5:00
算了吧,现在现实就是没人敢就事论事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6:00
公务员如果是行政官员那这个公正性信赖的内容好讲,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6:00
还有,中钢是民营企业这个梗很早就有,不是现在才出现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7:00
因为我经常看到听到民代来帮债务人乔债,这种事如果给马英九作,大概已经骂到洗版了法学教授如果要在014案中对法制有积极的贡献,劳驾看着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38:00
014跟高志鹏还有蔡煌瑯还有这篇文里面提到的民代案例去把民代选民服务的合法性界限想辄弄出个理论来吧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8:00
在我看来这些法学教授不管说的再有道理,根本只是想讲阿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39:00
扁无罪而已别的事都不看的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3-05-04 15:40:00
人家名面上没讲我们就不要推测人家想讲什么了不过s兄您既然到这边问了,我的意见如上我也很想见到文笔好如林老师的,可以针对选民服务的法律问题清楚明白个提出个不要套任何一个具体个案的理论来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43:00
我是觉得啦,台湾人讨论问题狠讨厌的一点是明明就是要某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44:00
个目的,但就是不讲清楚拼命绕,以致很多时候讨论根本没用(因为重点不是他要的)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47:00
明明就有一堆事件好讲,偏偏每个都只拿阿扁出来大说特说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5-04 15:51:00
绕来绕去,结果都要凹到阿扁我想2016政党轮替马上会放阿扁的机率越来越高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3-05-04 15:52:00
法官对蓝绿都有纵放的状况,其实只要有人送钱,有人收钱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3-05-04 15:53:00
都应贪污论处.那来那么奇怪的判例.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55:00
看完这几天的讨论我是觉得014被轻判了,但有问题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官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5:56:00
但法律问题却无人敢讨论
作者: clione33 (小豆豆)   2013-05-04 15:58:00
蓝绿都不想提修法,而法官就有随心所欲,自由判案的空间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0:00
一点也不合理,因为有个类似案件无罪的放著不讲却只拿有差距的事件来说嘴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5-04 16:01:00
废话,两边都是一根手指指对方,还有四根指的自己同志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1:00
这就是选择性讨论事情的弊端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2:00
底下r大随便都举出类似案件了,偏偏就是只拿扁案出来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3-05-04 16:02:00
看看集游法,执政不修,在野就喊恶法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3:00
这篇提的点判决不就已经说的很清楚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4:00
讲白了,搞“民营企业”这个漏洞也不是今天才有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6:00
法律问题不就没个标准,所以看起来不一样?这篇怎么不敢拿高志鹏的案件出来比喻??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07:00
老是提大水库,却忘记对绿营直接不起诉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10:00
上篇我还觉得值得让我考虑阿扁是否无罪,这篇根本水准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16:11:00
跟八卦板那些“大大”差不了多少
作者: DongRaeGu (东拉菇)   2013-05-04 16:35:00
同样也是台大法律系教授 李茂生就不认为判决有问题喔
作者: ivor0317 (慢慢累积实力)   2013-05-04 16:56:00
选民服务而已,无罪正常,有人送钱,不拿白不拿
作者: DongRaeGu (东拉菇)   2013-05-04 17:03:00
林益世哪有无罪 到底看过判决书没有只是不该当贪污治罪条例 而用普通刑法的渎职罪论处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5-04 17:04:00
某群人一直跳针以为7年是判假的...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3-05-04 17:06:00
法院帮林益世去污,林益世成了没贪污的官员台北地方法院揪感心ㄟ
作者: chaunen   2013-05-04 20:20:00
每次都要创造新的学说,理论来判决. 那还要原本法律干啥?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22:05:00
连特别费都扯的不就是对马无罪很怨XD会对特别费怨的我还没看过不是609说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4 22:10:00
要说阿扁无罪能说服人要像18310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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