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法学教授似乎不同意Pimba大或其他尊重司法之人的论点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4/34995138/
困顿判决 恣意司法(林钰雄)
2013年05月04日 更多专栏文章
针对譁然舆论,台北地院合议庭呼吁“抛开蓝绿,回归法律”来看待林益世案判决。但法
律上真的说得通吗?
本案首要争议在于“职务上行为”,我国实务原采合乎法条文义的法定职权说,但最高法
院于阿扁龙潭购地案创设了实质影响说,此后实务两说并陈,端视个案而定。如前总统府
副秘书长陈哲男收贿关说司法案,最高法院先采法定职权说、后采实质影响说,最后判处
陈贪污罪刑定谳。林案合议庭本于贪污罪亦在“保护一般国民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公正性
之信赖”,为实质影响说背书,并且洋洋洒洒创设下位类型,试图填补最高法院的说理漏
洞。合议庭竟然认为,林益世请托经济部暨施压其主管监督的中钢、中联举止,无职务上
实质影响。合议庭据此否定贪污,因此也不适用犯贪污罪后洗钱、没收的规范。其结果,
不但林本人豁免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钱也无罪,国家还要返还多扣的贿款。
姑且不论实质影响说的理论缺失及实务滥用,本案纵使采取“最有利被告”的法定职权说
,立法委员就法案、预算及质询、监督等法定权限事项,本来就属其“职务上行为”。向
来实务见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贞等前立委收受中药商会贿款案,历审也都肯
认属立委职务行为而判处其贪污收贿罪刑。已定谳的前立委何智辉铜锣弊案,则是利用立
委对国科会的质询、预算等法定职权而予取予求的贪污弊案。既然立委对经济部有质询、
预算等法定监督职权,而该部对中钢、中联亦有高层人事选派权及重大决策控制权,即使
从法定职权说来解读,林益世所作所为就是职务上行为。反过来说,不正因为立委职权,
所以林益世和陈启祥的“生意”才成交吗?合议庭漠视立委法定权限,反而牵强附会,硬
把生意成交归咎于林的地痞流氓行径,让人跌破眼镜。
为贪污发明创意
其次,合议庭认定林益世拿钱后有“请托”经济部转交便笺,并于立法院亲自面告施颜祥
部长“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长之后未再过问、追踪后续办理情形,故仅属选民服务,非
关立委职务行为。试问,如果不是因为立委职务,要如何利用列席备询机会面告部长、转
达便笺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务员收贿后有没有办事、对方领不领情、事情乔不乔得成,
本来就和职务行为的判断无关,甚至于也不影响贪污既遂的结论。例如陈哲男案,法院从
未认定陈收贿后去关说了司法案件,更遑论成功关说(正因没效果,所以行贿的梁柏薰才
出面反咬陈),但这无碍其构成贪污罪的结论,更不会回过头来否定职务行为的性质。至
于施部长有无积极配合行为,那是判断施个人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来就无关林贪污收
贿的评价。简言之,陈哲男拿钱没办事被判贪污罪,林益世拿了钱也乔好事,却不构成贪
污罪,谁看得懂这是什么道理?
最后,综观近年来重大贪污案件的判决可知,法院几乎成为贪污罪的“创意工作坊”,各
种发明令人叹为观止:使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的“大水库理论”、使陈水扁龙潭购地案有
罪的“实质影响说”,而林益世案新创的“升级版实质影响说”,更是锦上添花。法院下
一个发明会是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想不到609的强词夺理也能这么振振有辞
还是他其实有什么砂锅大的漏洞有睿知的板友能为愚昧的在下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