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顿判决 恣意司法(林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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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4日
针对譁然舆论,台北地院合议庭呼吁“抛开蓝绿,回归法律”来看待林益世案
判决。但法律上真的说得通吗?
本案首要争议在于“职务上行为”,我国实务原采合乎法条文义的法定职权说
,但最高法院于阿扁龙潭购地案创设了实质影响说,此后实务两说并陈,端视
个案而定。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陈哲男收贿关说司法案,最高法院先采法定职
权说、后采实质影响说,最后判处陈贪污罪刑定谳。林案合议庭本于贪污罪亦
在“保护一般国民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公正性之信赖”,为实质影响说背书,
并且洋洋洒洒创设下位类型,试图填补最高法院的说理漏洞。合议庭竟然认为
,林益世请托经济部暨施压其主管监督的中钢、中联举止,无职务上实质影响
。合议庭据此否定贪污,因此也不适用犯贪污罪后洗钱、没收的规范。其结果
不但林本人豁免贪污重刑,一干人等洗钱也无罪,国家还要返还多扣的贿款。
姑且不论实质影响说的理论缺失及实务滥用,本案纵使采取“最有利被告”的
法定职权说,立法委员就法案、预算及质询、监督等法定权限事项,本来就属
其“职务上行为”。向来实务见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贞等前立委
收受中药商会贿款案,历审也都肯认属立委职务行为而判处其贪污收贿罪刑。
已定谳的前立委何智辉铜锣弊案,则是利用立委对国科会的质询、预算等法定
职权而予取予求的贪污弊案。既然立委对经济部有质询、预算等法定监督职权
,而该部对中钢、中联亦有高层人事选派权及重大决策控制权,即使从法定职
权说来解读,林益世所作所为就是职务上行为。反过来说,不正因为立委职权
,所以林益世和陈启祥的“生意”才成交吗?合议庭漠视立委法定权限,反而
牵强附会,硬把生意成交归咎于林的地痞流氓行径,让人跌破眼镜。
为贪污发明创意
其次,合议庭认定林益世拿钱后有“请托”经济部转交便笺,并于立法院亲自
面告施颜祥部长“注意一下”,但因施部长之后未再过问、追踪后续办理情形
,故仅属选民服务,非关立委职务行为。试问,如果不是因为立委职务,要如
何利用列席备询机会面告部长、转达便笺指示?更重要的是,公务员收贿后有
没有办事、对方领不领情、事情乔不乔得成,本来就和职务行为的判断无关,
甚至于也不影响贪污既遂的结论。例如陈哲男案,法院从未认定陈收贿后去关
说了司法案件,更遑论成功关说(正因没效果,所以行贿的梁柏薰才出面反咬
陈),但这无碍其构成贪污罪的结论,更不会回过头来否定职务行为的性质。
至于施部长有无积极配合行为,那是判断施个人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来就
无关林贪污收贿的评价。简言之,陈哲男拿钱没办事被判贪污罪,林益世拿了
钱也乔好事,却不构成贪污罪,谁看得懂这是什么道理?
最后,综观近年来重大贪污案件的判决可知,法院几乎成为贪污罪的“创意工
作坊”,各种发明令人叹为观止:使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的“大水库理论”、
使陈水扁龙潭购地案有罪的“实质影响说”,而林益世案新创的“升级版实质
影响说”,更是锦上添花。法院下一个发明会是什么?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者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