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移民署乌龙公文 险害警抓不到桶尸主嫌

楼主: Alvitr (智慧才是力量)   2013-05-01 16:05:16
http://tinyurl.com/cuxuzhk
桃园县铁桶水泥封尸案,传出检警侦办期间,移民署直接发函给嫌犯告知其被境管,让嫌
犯知道已经被“条子锁定了”,差点让警方无法逮到。
《壹周刊》报导,警方逮捕陈祐竖、温锦程、陈世伟、张强龙4嫌之前,监听到主嫌通知
涉案的小弟“条子已经锁定我们了”,当检警到陈祐竖住处才发现,陈在25日收到移民署
来函,主旨写着“台端因掳人勒赎案件,依法禁止出国,请查照”让搜索人员哑口无言。
如果是真的话 我真的觉得发函的移民署员工有够蠢..
发函前没想到会影响办案吗?
法律是有规定啦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32
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应禁止其出国:
一、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但经宣告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缉中。
三、因案经司法或军法机关限制出国。
四、有事实足认有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内乱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经济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义务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国者,不在此限。
八、护照、航员证、船员服务手册或入国许可证件系不法取得、伪造、变
造或冒用。
九、护照、航员证、船员服务手册或入国许可证件未依第四条规定查验。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国。
受保护管束人经指挥执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检察署检察官核准出国者,入
出国及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国。
依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禁止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于查验发现时应通知管
辖司法警察机关处理,入国时查获亦同;依第一项第八款规定禁止出国者
,入出国及移民署于查验发现时应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应禁止出国之情形,由司法、军法机关通知入出国
及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权责机关通知入出国及移民署。
司法、军法机关、法务部调查局或内政部警政署因侦办第一项第四款至第
六款案件,情况急迫,得通知入出国及移民署禁止出国,禁止出国之期间
自通知时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除依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八款规定禁止出国者,无须通知当事人外,依第一
款、第三款规定禁止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经各权责机关通知后,应以
书面叙明理由通知当事人;依第十款规定限制或禁止出国者,由各权责机
关通知当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项规定禁止出国者,入出
国及移民署于查验时,当场以书面叙明理由交付当事人,并禁止其出国。
但也别明讲成那样 Orz
作者: arabeske (arabeske)   2013-05-01 17:45:00
骂人蠢...台端可否show下您的智测成绩?法律规定就那样.移民署检察官互踢皮球.修法才能解决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5-02 09:41:00
移民署的踢皮球的高级踢法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5-02 09:42:00
球还没到你就已经把它踢掉了 多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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