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本报记者苏位荣】 2013.05.01 03:10 am
林益世构成公务员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而非贪污罪,台北地院的见解
震惊各界,关键在林益世拿钱乔的是“私经济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依罪刑法定主义,贪污罪只能处罚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林益世因此逃过重罪。
特侦组以“实质影响力说”,起诉林益世涉犯违背职务收贿罪、职务上收贿罪、藏匿贪污
所得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求处无期徒刑;外界以陈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龙潭购地案,
被依“实质影响力说”判决有罪,认为林益世应被重判,但两案有些不同。
陈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一审台北地院庭长周占春采“法定职权说”,认为总统的法定
职权依宪法规定仅有两岸及外交,判扁无罪。
但是这个见解被高院以及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采用实质影响力说,认为总统对行政院
各部会政策及人事均有实质决定权,判陈水扁十八年徒刑定谳。
不过,最高法院也明指,公务员收贿须与职务上行为有相当关系;所谓“职务上的行为”
,只要公务员的行为与职务(公务)有关连性,实质上有影响,都视为在职务范围。这个
见解,几乎成为贪污罪的通说。
台北地院昨天没有依实质影响力说判林益世有罪,法界人士分析,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
中钢、中联乔合约,中钢和中联属私人机构,乔合约不是公务行为。
依据罪刑法定主义,林益世乔私人合约,并不适用贪污罪的实质影响力说。
然而,现今社会民意代表为选民服务的范围愈来愈广,如果民代拿了钱为选民服务,服务
的内容不是“公务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其他犯罪合理吗?法界人士认为,如果本
案见解获上级法院支持,未来贪污治罪条例有必要修法。
林益世能够逃过贪污犯恶名,主因在于法律规范不明确,为避免民代无法无天,只有依赖
修法一途,否则职务行为与收受金钱间须具有的对价关系继续模糊下去,肃贪恐成为空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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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阿扁没有党证还敢贪污真是太可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