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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记者苏位荣/台北报导】
2013.05.01 03:10 am
认定林益世不构成贪污罪的台北地院审判长吴秋宏说,“我们不能因为要符合国民大众的
情感或受压力,就违法乱纪判他贪污罪。”合议庭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愿意接受大家检验
。
受命法官纪凯峰也说“抛开蓝绿,回归法律”,强调合议庭依法审判,没有人能干预。
合议庭认为,林益世的行为是“膨风”,借由立委身分发挥影响力,但行为与职务无关,
受影响的仅是几家公司的私人经济合约,不符合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收贿罪规定的“职务
上行为”定义,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判决书特别就公务员收贿罪“职务行为”作了详细阐述。判决指出,公务员收贿罪所定的
“职务行为”范围,不以公务员的法定职权为必要,只要公务员的行为是依“行政惯例或
惯习上附随于其法定职务,且有密切关联者”都包括在内。
合议庭表示,收贿公务员不论是借由自己的职务行为、或是发挥实质影响力影响下级公务
员作出特定行政行为,例如二次金改案、龙潭购地案,皆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的“职务行为
”定义。
如果收贿公务员仅是单纯借由与职务权限无关的身分、地位、声望、势力或人脉发挥影响
力,所作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纵使对他人的决定或执行过程造成影响,亦不属于贪污治
罪条例的“职务行为”,当然不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