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diodept (大学是要读几年?真废物)》之铭言:
: 政检板规3-6
: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 6.若检举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
: 或修改违者水桶三个月
: 板主受理后不能修改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如果你送一份文件去公务单位,
进行一些申请事项;
然后承办人员受理了,
你却想要修改,
你觉得,你可以自行翻他的抽屉,
把文件找出来修改吗?
还是你应该跟承办人员说明,
请他退回来?
如果承办人员依照你第一次的文件内容版本,
进行处理,
结果他不知道你已经偷改成第二个版本了,
你这不是害到他吗?
: 连改错字都要被水桶3个月?
同上
: 如果真的不该修改为何板主不直接锁文?
这是个好方法,可以讨论
: 开放大家在推文讨论辩驳,
: 却不开放修改文章来反驳,
: 这是什么奇怪的规定呢?
不一样,
推文不会影响原文内容,
但修文会!
: 何况是反驳是在根本没有修改本文的情况下。
: 全世界的法律条文中,实在找不到一种条文是
: "因为违反诉讼程序,所以被判刑的条文。"
: 顶多就是诉讼无效,哪有什么诉讼程序错误会被处罚的道理?
就算你要用法律诉讼来形容,
那你也找比较相似的情形来形容!
你举的例子,可能比较像是检举时,应该用3-1版规,却误用3-2的状况
但我前面说过了,
版主受理检举后,
你加以修改,
这行为就像是偷翻承办人员的抽屉一样。
差很多。
: 这种条文根本明显有利当权者,应予以删除。
: 合理推断只是板主用来套杀板友的做法。
: 派个人来检举文底下挑衅,引诱人修改文章反驳,
: 板主刻意标记已受理,
: 最后找到借口水桶。
要不要锁文,可以讨论;
但是把文章发出去了,
不能修改是很明显的。
原始资料,原封不动放在那边,
版主才有办法做出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