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检板规3-6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6.若检举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
或修改违者水桶三个月
板主受理后不能修改是基于什么原因呢?
连改错字都要被水桶3个月?
如果真的不该修改为何板主不直接锁文?
开放大家在推文讨论辩驳,
却不开放修改文章来反驳,
这是什么奇怪的规定呢?
何况是反驳是在根本没有修改本文的情况下。
全世界的法律条文中,实在找不到一种条文是
"因为违反诉讼程序,所以被判刑的条文。"
顶多就是诉讼无效,哪有什么诉讼程序错误会被处罚的道理?
这种条文根本明显有利当权者,应予以删除。
合理推断只是板主用来套杀板友的做法。
派个人来检举文底下挑衅,引诱人修改文章反驳,
板主刻意标记已受理,
最后找到借口水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