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重审] #1NVw5YHk (HateP_Picket)

楼主: pinkkate (笑笑猫~)   2016-08-08 19:24:45
本篇将作为重审判例,之后重审亦比照本篇处理。
所有板主都必须以推文或回文方式,明确提出自己判决理由,以昭公评。
亦用以更让判决更加客观、能以服众。
依照本篇,原告为AskWhat,当事人为m195566
控诉为违反板规3-4
本版3-4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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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受理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欢迎使用者或疑似ID、以及
 使用跳板ip或代理服务器或海外IP明显得知为跳板之使用者之检举。(跳板
 ip、代理服务器由板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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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板规立意,为防堵政黑板永久水桶使用者、站方公告之不受欢迎使用者,
故意使用跳板IP,对于板上进行检举。
然由于政黑板目前已经无“永久水桶使用者”,是故本板规的确已有过时之嫌。
板主群将另立案讨论修改。
对于使用者疑似用跳板IP、代理服务器部分,由于此举动无违反站规、亦无妨碍
其他使用者之权益。是故本人认定(非其他板主任定)
由于当事人单纯“疑似”使用跳板IP进行检举
且并可足够证据判定当事人与被水桶之使用者为本尊与分身关系
(如两人同时间有同样IP)
是故采取从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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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之证据为:
当事人上站IP各有不同
Sun Apr 10 13:08:17 2016 来自:112.105.18.31 Taiwan
Mon Apr 11 20:38:09 2016 来自: 72.43.122.84 United States
Thu Jul 7 12:31:33 2016 来自:193.240.57.1 United Kingdom
Fri Jul 8 10:06:59 2016 来自: 24.213.169.187 United States
由于短时间内拥有来自不同国籍之IP,此为不合常情。
然当事人亦反驳说明自己常商务往来各国,是故拥有不同IP
是以双方各有说词。
在此敝人希望双方都能再提供更多证据,作为审理依据。
AskWhat方:请提供72.43.122.84等IP为VPN、跳板IP之证据。
m195566方:由于在第一篇推文即有说明自己可提供在美国拍照之证据,
希望能提供出照片连结。
若双方皆无法提供进一步证据,敝人将倾向判决于:维持原判
然此仅为个人之看法,若能双方都能提供更多证据,将有利其他两位板主进行审阅。
本案将于8/14前进行最终判决,请双方提出更多证据以加强论证。
并请另外两位板主亦提出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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