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HR与前辈们好
昨天接触了一家制造业的工厂,
工厂说 他们从两班制改为三班制的理由是
他们被准备离开台湾回国的移工向政府单位申诉了
原本的两班制是
8:00~20:00
早上有15分钟休息,
中午有30分钟休息,
下午有15分钟休息(非16:45~17:00),
给的是3小时的加班费。
据工厂的印象 (应该几年前罚的,网络上我查不到罚单,工厂也不拿出公文)
劳检是判工厂要返回移工工作期间,每天1.67倍的时薪一小时。
我猜想是违反了
劳基法第35条的规定,劳工继续工作4小时,原则上至少应有30分钟之休息。
Q1.请问劳检返还一小时的1.67加班费合理吗?
Q2.如果在17:00~17:30安排半小时的休息时间,再加班17:30~20:30,合法吗?
Q3.或是20:00~20:30安排厂内半小时休息,能避免被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