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百日内登记结婚丧假询问

楼主: workforce (workforce)   2020-08-28 13:54:57
※ 引述《g6g6gogogo (David)》之铭言:
: 假设8/9举行小型婚宴(仅至亲
: 8/25登记结婚
: 但配偶父母于8/21往生
: 这种情况公司应给予6天丧假吗?
: 注:讣闻上已是女婿,登记结婚后头七、入殓、出殡仪式都还没进行
: 有问过1955,说我这种状况非常特殊还没遇过
: 她就字面解释百日内"配偶"治丧期间应给假
: 说如果公司不准假的话再提出劳资协商
: 请问有人遇过这种状况吗?
: 到职超过一年,但特休不多,非常需要有这6天丧假处理事情阿...
偶尔来看一下人资版,总会发现一些特殊的状况,然后就会觉得如果可以找出答案的话,或许以后就能让有遇到类似情况的人可以当作参考了。
其实我们也觉得前一位回文的D大说的有道理,对劳工来说应该只要简单提出亲属关系证明与死亡证明等资料,如果HR觉得不需要给假,那就应该由资方来说明否定的原因与论证基础。
不过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能更在乎的是如果这样的情况不给假,会不会违法而被处分?又如果这样的案例给假了,那未来有别的员工主张他结婚登记前99日配偶的亲属过世了,是否也可以要求给假?
我们查了相关的解释令,的确没有看到类似的案例,或许有一点可以类推适用的情况,是曾经有解释令说明到职前亲属丧亡者,公司可“视实际情形”给假: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4年10月11日劳动二字第0940056125号函:
“一、婚假至迟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请起,且应一次连续请足。劳工于到职前结婚,应无劳工请假规则第二条之适用。二、丧假,劳工如因礼俗原因,得分次给假,业经前劳工事务主管机关内政部74年6月28日台内劳字第321282号函释在案,是以劳工如有劳工请假规则所定之亲属于到职前丧亡,如劳工于到职后基于礼俗原因必须请丧假者,事业单位可视实际情形给假。 ”
(备注:另依劳动部民国104年10月7日劳动条3字第1040130270号令,婚假已无需一次请毕的限制)
可见与婚假不同的是,丧假最主要是用来让劳工处理治丧事宜之用,虽然我们常说应在百日内请完丧假,但实际上法令并没有这个请假期限的规范,这点可参照台北市劳动局的问答。

那到底在结婚登记以前,配偶的父母就过世的话公司到底需不需要给假?既然丧假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工治丧所用,或许资方仍应考虑给假,例如参考公务人员的请假规则,其中第3条是有规定“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然后再参照铨叙部80年7月12日台华法一字第0585539号函释:
“公务人员配偶之亲属于公务人员结婚前业已死亡,而其结婚在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所定之给假期限内者,扣除自其配偶之亲属死亡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其结婚前一日止之日数,如尚有上述第五款所定给假期间之剩余日数时得就其剩余日数,核给丧假,并应于该死亡事实发生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如果要追求一般劳工与公务人员请假规定之衡平,既然在解释公务人员遇到此类情形时都能核给仍在请假期限内的天数,那么主管机关应该是否也要作成一样对劳方较为有利的解释呢?不过可能有个困难之处,是在于劳工请假规则并无规范丧假期限,如果这样解释却又没定期限的话恐怕会无限上纲,让很多劳方都能据此而要求请丧假。
在这个案例上,我们并不默认立场觉得一定要不要给假,但我们觉得或许可以请主管机关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让劳工或人资工作者都有依据参考,免得为了几天假期而互相猜忌与埋怨,因此,我们将以团队的名义发文去问问劳动部看能否有明确地解释,后续有消息的话再Update给大家参考(虽然依照过往经验应该又会丢给地方政府回答)


至于原po目前的做法,恐怕真的只能跟公司协商看看能否给假了,虽然我们觉得机会有点渺茫...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20-08-28 15:42:00
谢谢你
作者: kkqueen1204 (榎霏)   2020-09-06 12:29:00
谢谢解惑!
作者: dejavuchang (cindychang)   2020-09-07 18:00:00
推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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