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小弟作为HR的一份子
得知明年1/1劳动事件法上路
目前老板希望能规划因应的方法
避免劳检后续问题
针对第 38 条
出勤纪录内记载之劳工出勤时间,推定劳工于该时间内经雇主同意而执行职务。
请教各位的公司如何因应此条,我想大部分连同我们个人都不会准时下班,有时也会因为
一些私人的事逗留,但若无法举证即视同加班,可能产生加班费计算,连续工作的问题...
...
目前思考到的有
1.若是未申请加班则以打卡时间靠近应下班时间的第一笔为下班时间或直接带入下班时间
(但我觉得这挺违法的)
2.每日透过考勤的系统要求同仁昨日已超过下班时间者回报未加班原因(员工看到一定很
傻眼...)
3.督促主管请员工下班(我想主管也不乐见吧)
其他像是各位的HR朋友们
普通时间是否有定期或透过系统做异常管理吗
例如加班超时4小时、未填报加班者逗留、每月加班上限.........等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