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争议颇大的法令
虽然还未确定何时执行,已引起不少讨论,也有资深人资顾问针对该规定提出实务见解
分享在这里,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得上忙~
原标题:月薪未达四万元要公开揭示告知求职者,禁止面议! 企业该怎么做?
原文如下:
“外行的立法委员是住海边吗?政府未免也管太多了吧!”
“这样我公司招募不到人,政府要负责吗?”
“还没有面试,怎么知道要给多少薪资?”
“以后大家就都写23100~40000,有写还不是等于没写!”
这些是从昨天晚上到今天,一些客户的老板和人资伙伴的反应,这情况跟每次政府提高基
本工资一样,先是骂声连连,我想最后仍会归于平静,还是要乖乖地遵守法令。
昨天下午立法院三读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明定经常性薪资未达四万元的职
缺,雇主应公开揭示告知求职者薪资范围,违者可处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相信劳工朋友们应该都会肯定这项规定,透过公开揭示的薪资,可做为求职选择的重要参
考。曾经在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工作过的人资伙伴们,应该也会觉得招募时写出薪资是很正
常的事,特别是中低阶职缺。即使在台湾,本来也就有很多公司会在招募讯息中揭示薪资
。大家都知道这样做能先过滤一些应征者,减少不必要的面试,可提高招募效率。既然这
项规定看起来好处多多,为何还会造成一些人的负面批评?一如往常,我先提出二点基本
概念:
一、薪资范围的关键在“下限”
此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薪资范围是多少,上下限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上限爱写多少都可以
,下限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就OK。企业希望薪资越低越好,求职者希望薪资越高越好,这
个下限代表了企业的最基本承诺,也是求职者的最低保障。至于下限要写多少,这就由企
业根据招募状况及其他现职人员的薪资来自行决定了。
二、不会影响招募的薪资决策
有人会说还没面试怎么决定薪资?的确,要面试才能确定薪资!但这个薪资范围就是招募
的薪资弹性空间,只要最后的结果不低于下限,相信求职者应该不会反对吧!每一家公司
一定有一套薪资制度或薪资决策标准,即使没有明文的制度标准,老板和主管一定也有他
自己的标准,如果连工作职缺的薪资下限都没有,如何进行招募工作?
再则,针对几天来客户老板和人资伙伴的几项问题,提出个人的建议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以后都写最低工资到40000元就好?
没错,你可以这样写,但不可能每家公司都跟你一样这样写,因为“要抢人”!如果同样
是基层的作业员,你公司写23100元~40000元,另一家公司写25000~40000元,你认为求职
者会先去应征哪一家公司?除非你公司周遭没有其他公司,否则这种抢人 的戏码是天天
上演的。薪资本来就是人员招募的最重要武器,用香蕉找到的当然是猴子,不可能是狮子
吧。很多位于各工业区的企业人资伙伴应该都有这样的体认:常常只差一千二千,员工就
跳槽到隔壁工厂。
二、下限薪资是试用期还是正式任用的薪资?
新规定并没有提到这么细,但我想先说的是:下限薪资代表公司的信用!如果你公司招募
揭示的薪资下限是25000元,结果在面试后才说25000元是正式任用的薪资,试用期是
23100元,这样玩文字数字的把戏不一定是违法,但对于求职者而言,会有被欺骗的感觉
,即使求职者答应了,这种不好的印象将永远留在他心中!将心比心,希望薪资往上增加
是人之常情,加多少是公司考核的权力,所以建议:薪资下限还是以试用期薪资为宜。
三、有月奖金的职缺该怎么写薪资范围?
薪资有连结到业绩或产量的职缺,因为奖金是看业绩或产量而定,每月薪资金额不定,薪
资范围该怎么写?这点牵涉到薪资结构,有的公司是高底薪低奖金,有的是低底薪高奖金
,这时要先确保:总金额不能低于最低薪资规定,再来是以保守估计为原则,薪资范围的
下限可以是底薪或最低工资,至于奖金能拿多少,就在面试时再详细说明。但如果连底薪
都低于最低工资,我只能建议应该检讨薪资制度了!
结论
总而言之,政府期望透过这项新规定能提升改善低薪的现象,就像制订最低工资一样,这
是政府的职责,至于成效如何就不得而知了。其实现在的基层时薪工作,绝大部分也都在
招募讯息明确写出时薪,表示招募公开揭示薪资不是难事啊,这新规定主要是针对中低阶
工作的月薪制人员,对本来就是高薪的企业而言,应该不会太担心此规定。
诚如我上述所提的,关键只在于“薪资范围的下限”,企业应该以正面的角度看这项新规
定,人员招募才能更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对从事人资工作的伙伴们而言,必须更关心了
解市场的薪资水准(一些人力银行都有相关的薪资调查统计),才能提供老板与主管更精
准更专业的薪资建议。
作者:菲大(经营“菲大的人资私房话”部落格,现为FemasHR锋形云端人资系统特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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