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在基层诊所工作
上周注意到关于负时数的问题跟老板讨论
因为本诊所常常发生一些状况
迫使员工临时提早下班或隔天突然被放假
累积下来就会造成时数不足的状况
诊所说,每周工作要满40小时
是员工守则内就有备载的
诊所知道我在争什么
就提出其它的(已在诊所行使多时的)条件
说于此必须劳资双方公平
其中有几个点我当下跟事后上网查询
都没办法确定他们说的是否正确
老板说,由于我们采用四周变型工时
Q1. 班表本该是一周一周排定
但这样大家不方便安排事情,排班人员也不好排班,所以诊所就当月15日一次公布下个月整月班表,让同仁可以先行安排私事,老板说其实这样本身也是违法(?)
Q2. 休息日应由资方决定
我们现在有排休表(ex欲排三月班表,便于一月底开放三月份排休表,每人约可画休二天,若没有特别指定为特休或国定假日补休,排班人员会将其作为该同仁的休息日,如画休该日有人力调度困难,也可能不予休假)
老板说休息日照劳基法资方是有行使权的,开放排休表让我们自己选休也是给大家方便,本身也是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诊所给同仁的方便,我们劳方也要释出部分空间给诊所,不能都是我们占便宜,所以当诊所有状况让我临时早下班或放休时,必须纪录为负时数。
基本上我对负时数这部分的条例已经深入研究过,并没有理解上的问题,想针对Q1&Q2做确认,以上。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