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位资深同仁已经书面跟长官讲好一个月后的某一天要离职
长官也答应了,然后这位同仁就请他的特休假去,一整个月都不来了
结果两个礼拜以后他发现,原来还有一些不扣薪的假可以请
但这些假都不是劳动法规明定的假别,纯粹是内部的规定而已
所以他反悔了,说他要把这些假+特休假都请光了才要走
因此他想要延后一个月再离职,书面申请要长官同意
而且还扬言如果不同意的话就会去检举我们
问题来了,这些非劳动法规的假别,雇主就一定要同意给他拗吗?
一下说要离职,一下又说不离职,员工出尔反尔,雇主就不能不同意吗?
我们已经跟他商量,让他这一个月先请那些内部的假共15天
请光了以后再给他请30天特休假,最后大概会有20几天特休休不完,我们折算工资给他
结果他还是不同意,吵吵闹闹说不给他延后就要去检举我们
我们人力已经十分匮乏了,他占著职缺不走又想要请更多假领更多钱
让我们不能补人,除了还要再额外支出薪水,又被他要胁检举
想问的是雇主一定要答应他吗?如果不答应延后但折算特休工资给他,还有法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