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回报一下事情处理的结果
今天收到劳工局的公文了
主旨是:
外劳已离职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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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退保日期追溯到他离境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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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已缴之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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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说明是写:
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
劳工保险之保险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
但非归责于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贵单位如有异议
可于60日内填具争议事项审议申请书并检附有关证件
,经由本局向劳动部申请审议。
不知道要不要再继续申请审议
请问版友有日期追溯成功也有成功退到劳保费的案例吗?
(而且是因为公司忘记退保的因素)
我有完整的证明文件 可以证明他已离职离境
但是 是不是只要拿出第16条第2项就没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