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有关雇主要扣我薪水的问题

楼主: OxfordGOD (牛津神)   2016-09-26 19:11:44
※ 引述《llove (猫妈妈)》之铭言:
: 不知道这个问题在这里发问是否符合,但请大家帮帮忙~
: 我在这个月的9号进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录取报到时雇主拿了一份员工契约请我签名,
: 内容大概是:
: 1.试用期三个月
虽然劳基法没有试用期,但通常公司规范试用期是在保护公司是否有无错看人员
如果错看人员,三个月后叫员工走人也可以
但一切都要按照资遣的流程走
: 2.做不到七天离职不给薪
绝对违法,就算你做一小时,公司还是要给你一小时的薪资,不能不给
: 3.离职者不论年资,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离职,否则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劳基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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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劳工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三十日前预告雇
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这句话的意思是,员工离职预告天数请参考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
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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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做超过三个月,法律无规范几天离职,但请交接完再走会比较好
免得公司反过来咬你一口,说你交接没完成造成公司损失告你
所以没有什么所谓再上15天这种东西,一切以劳基法进行
更别说后面的三~五天薪水要被扣住,绝对违法
: 4.订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职一年即离职不归还押金(制服可以不用归还)
这点我不知道基于哪点劳基法,有请更厉害的乡民补充
但针对这点,我有打电话去条件课询问
大意是:制服代表的是公司的商标、形象,不得让员工出这笔费用,否则违法
但违哪条法条我倒是没问下去。
也就是说第四点告到劳工局那边去,公司输面很大~~
以上
作者: demiyu (不吃鱼的猫)   2016-09-29 19:18:00
专业推~
作者: nag (那个)   2016-10-11 22:24:00
第四点押金如果是劳工缴纳而非扣工资,就不产生劳基法第22条的争议,但如果是巧立名目收押金,可能会有就服法第5条的争议。制服还有另一种作法,就是缴纳制服费,函释中说明这是企业成本,让劳工负担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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