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雇主要扣我薪水的问题

楼主: llove (猫妈妈)   2016-09-25 20:48:17
不知道这个问题在这里发问是否符合,但请大家帮帮忙~
我在这个月的9号进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录取报到时雇主拿了一份员工契约请我签名,
内容大概是:
1.试用期三个月
2.做不到七天离职不给薪
3.离职者不论年资,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离职,否则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4.订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职一年即离职不归还押金(制服可以不用归还)
当时因为不签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签了!
而在这个月的24号我自己写了离职单并当下就走了,公司的干部跟我说他一定会扣我薪水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为在那里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还是走了…
现在我想请问大家,我知道那张契约因为违法劳基法在先是无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个
月领到薪水发现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诉,还是要先去申诉呢?
还有…当初上班时我们有讲好是用月薪计,一个月两万伍仟元,后来他们却说因为我到职
不满一个月所以要以日薪计算,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我上班期间总共休了两天假,请
了一天又三小时的病假)
谢谢大家看完文章!
作者: bluesad   2016-09-25 21:42:00
违法!有劳务付出就要给薪!
作者: impm (桃花鬼)   2016-09-26 13:01:00
你提的四点,如果真的走法律诉讼,公司站不住脚的地方只有第二点,其他三点是你们自己的约定,
作者: minichyn (小柒)   2016-09-26 17:17:00
楼上别乱教,2.3.4全部都违法,1的话可以规定试用期可是不管是不是在试用期哩,被资遣都要给予资遣费法律大于契约,只要违反劳基法,全部不算数,不要被骗
作者: daisylo (煮熟的青蛙)   2016-09-26 18:27:00
第二点是合法的,我还是第一次看到
楼主: llove (猫妈妈)   2016-09-26 19:18:00
谢谢大家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7 08:52:00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9年10月16日(89)台劳资二字第0043550号函另制服系雇主为事业经营之目的,强制劳工于提供劳务之场所或提供劳务之当时所为必要之行为,其或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为劳动纪律之需要,其费用应为劳务成本或职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劳工负担或分担成本,显不妥当。
作者: demiyu (不吃鱼的猫)   2016-09-29 19:15:00
我记得劳基法已取消试用期上次劳资调解时,调解官说的
作者: daisylo (煮熟的青蛙)   2016-09-30 00:38:00
劳基法已经没有试用期了
作者: bluesad   2016-10-02 16:18:00
劳基法没有试用期但公司若订试用期也无不可,之前有函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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