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这个问题在这里发问是否符合,但请大家帮帮忙~
我在这个月的9号进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录取报到时雇主拿了一份员工契约请我签名,
内容大概是:
1.试用期三个月
2.做不到七天离职不给薪
3.离职者不论年资,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离职,否则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4.订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职一年即离职不归还押金(制服可以不用归还)
当时因为不签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签了!
而在这个月的24号我自己写了离职单并当下就走了,公司的干部跟我说他一定会扣我薪水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为在那里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还是走了…
现在我想请问大家,我知道那张契约因为违法劳基法在先是无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个
月领到薪水发现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诉,还是要先去申诉呢?
还有…当初上班时我们有讲好是用月薪计,一个月两万伍仟元,后来他们却说因为我到职
不满一个月所以要以日薪计算,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我上班期间总共休了两天假,请
了一天又三小时的病假)
谢谢大家看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