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
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字号】 100,劳诉,30
【裁判日期】 1010704
【裁判案由】 确认雇佣关系存在 等
此案例是劳工局的约聘人员(每年一签)
虽符合特定性工作 但继续工作时间超过
且有继续性的理由 因此判劳工局败诉(此案例上诉到高等法院维持原案判决)
回到贵公司的案例
虽目前已无继续性的理由
但继续工作时间已达八年 早已视为不定期契约
如要解除合约 就要资遣 理由是业务缩编
供您参考
※ 引述《true (囧囧有神)》之铭言:
: 本公司有两位一年一签的定期人员,服务期间皆无中断,已在公司服务八年
: 从事的是与政府签专案的现场支援工作,今年因为没有签到案子所以无法再续聘
: 原本的合约是签到7/31,但专案会在6/30就结束
: 两位员工目前在向公司争取应给予资遣费
: 就我个人的理解,员工不间断的在公司服务,基本上已应视为不定期契约
: 所以如果当时签约到7/31而要求员工在6/30即行离开,则应给予按总年资计算的资遣费
: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 另外想请问一个延伸的问题,
: 若因为专案收尾的原因请两位协助到7/31再离开,这样的话就没有资遣的问题了吗?
: 如果我是这两位员工,因为多做一个月可能拿不到资遣费,那我绝对不会留下来
: 但如果做到7/31定期契约结束日请他们离职还要给予资遣费,感觉又有点难说服老板
: 不知道有没有板友有相关经验,操作方式是如何呢?
: 先谢谢愿意分享的板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