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早安。
家父之前突发奇想,开了一家餐饮店。
用别人的名义挂负责人,自己是出资者。
有一位A君在开店筹备初期即来帮忙,
期间家父数度问其是否要签约支薪,A君仅表示等店里业绩有盈余后,
再谈薪资事宜。
然而餐饮店由于地点不好,加上未能多加宣传,
导致开店四个月后即宣告倒闭。
期间A君每日上班仅半天四个小时左右,
且因非签约员工,没有上下班打卡之纪录。
当结束营业时,家父曾问A君是否要支付期间薪水,A君亦表示不需要。
但时隔一年,家父忽然收到A君来信,
表明需要收取营运期间之所有薪水,至少50万元。
开店筹备期(约五个月) 营运期(约四个月)
想请问:
1.是否需要支薪?法律依据?
2.若要支薪,需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