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递出辞呈得到的回应合理吗?

楼主: CotaNi (Cus Of The Attitude)   2016-02-02 14:31:13
你当然可以留下10天的预告期直接走人
就像你自己列举的劳基法规范 这是没有问题的
你站在劳基法的角度来看 标准的预告期间 你想好聚好散
但是是否有站在公司的角度来思考
虽然我很想铺梗说 "没有 因为你只有想到你自己"(误)
抱歉 回归正题
关于预告期的部分 基本上我会认为它是一个参考值
劳雇双方对日期没有意见即可
但是双方认知有落差的时候 才会搬出劳基法的日期来约束对方
所以当今天公司有规范请提前30天的时候
你可以把他视为是一种 公司希望你方便给他作业时间做好衔接
至于你要不要帮公司 还是劳基法说10天那我就10天前就讲好
所以 公司当然可以选择 在你不替公司想的情况下 在对方照会时给予不好的评论
但是同样的 你也可以选择在面谈的时候主动告知对方
你有做好预告期了 但是前公司一直"恐吓"你 来做事先消毒的动作
有时觉得资方也蛮可怜的
公司发了offer 结果临时高层cost down不补人 => 劳方求偿
公司发了offer 结果报到当天人员失联 => 资方从新找人
人员提出离职 离职日期压1个月后 公司找好人了 让你提前 => 资遣
人员提出离职 离职日期压10天后 公司找不到人 请你帮忙 => 看缘份
※ 引述《ChuehLiu (Chueh)》之铭言:
: 本人于公司任职半年,
: 1/29(五)公司提出书面辞呈,预告离职日10日 至2/7(日)止,
: 得到公司回应预告期10日为参考用,仅适用于雇主,应依公司规定提前30日预告之。
: 在劳基法部份为:
: 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2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即,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至该预告期间应包括各种假期在内
: 请问当公司规范与劳基法相抵触时,是否以劳基法为主?我应如何回应雇主保障自身权益?
: 又雇主说书面辞呈不算数,需以公司格式为主,是否合理?
: 雇主ㄧ直强调时间匆促,开缺广告均需时间,总不希望未来其他公司打电话来问得到负评吧!也提到职业道德之类的…
: 不就是好聚好散,为什么要这样? 大家帮帮忙!
作者: vvind (wind)   2016-02-13 10:34:00
不觉得有哪里可怜,而且offer没了怎么求偿?
作者: taroro (主购不是卖家 ok?)   2016-04-11 13:24:00
可怜的是资方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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