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之前有朋友问过这个问题,
劳动基准法第34条规定,
(劳工工作采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劳工同意者 不在此限。依
前项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之休息时间 。)
虽然法规对于适当之休息时间没有明确时数规定,但,很抱歉,把这个当漏洞可就不聪明
了。
因为,劳基法第32条规定,
由于延长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也就是劳工一天(连续24
小时内)只能工作12小时, 另外的12小时必须要休息,
故,这就是为何常听到轮班制劳工,
以二休二员工为例,
一天最大上限12小时主因。
※ 引述《tinistheking (无形的翅膀)》之铭言:
: 假设我1月25号晚上八点上班上到隔天早上八点下班也就是1月26号了,接着下午4点再
上
: 班再上到晚上12点下班,然后隔天又早上八点上班下午五点下班,请问这样的工时有违
法
: 吗?有神人可
: 以帮我解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