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公司任职半年,
1/29(五)公司提出书面辞呈,预告离职日10日 至2/7(日)止,
得到公司回应预告期10日为参考用,仅适用于雇主,应依公司规定提前30日预告之。
在劳基法部份为:
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2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即,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之。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之。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至该预告期间应包括各种假期在内
请问当公司规范与劳基法相抵触时,是否以劳基法为主?我应如何回应雇主保障自身权益?
又雇主说书面辞呈不算数,需以公司格式为主,是否合理?
雇主ㄧ直强调时间匆促,开缺广告均需时间,总不希望未来其他公司打电话来问得到负评吧!也提到职业道德之类的…
不就是好聚好散,为什么要这样? 大家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