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两年半离职

楼主: shadow761 (影子)   2015-12-28 00:32:55
最近在排离职的时间跟后面的计画
重新回来看一下当初的发问
再看一次后发现
当初看劳基法第16条
内容应该是公司fire我才需要依年资提前预告我的意思吧??
我是自己离职的话
"提离职"的日期到"离职日"也是依照第16条内容的时间吗??
还是哪边可以看到相关规定
谢谢
※ 引述《shadow761 (影子)》之铭言:
: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 各款之规定:
: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依这条来看我应该是要在20天前提出
: 20天是指工作天还是包含六日假日??
: 20天之中特休还能休吗??(如果没休完)
: 当月的薪资是要等到下个月5号才能领??
: 还是离开后几天就能拿到了??
: 第一份工作要离职
: 很多情况不太懂要麻烦各位帮忙说明一下
: 谢谢
作者: cheerup316 (...)   2015-12-28 01:19:00
劳基法第十五条第二项,非定期契约也是要跟雇主预告离职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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