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问物管公司是否可以资遣员工?

楼主: c615   2014-09-15 01:25:39
首先,我从您的文章中所看到是您希望能够劳资双方合意创造非自愿离职事由,您提到希
望公司以劳基法11-5做资遣,但我看到您所说的不适任皆为自己认为不适任,而非公司认
为不适任,那公司为什么要用劳基法11-5来资遣呢?
再者,是否能够拒绝调点呢?绝对可以,只是公司若依调动五原则办理调动,那您拒绝的
话只能是为自愿离职。
提到道德问题,先前回文就说过这绝对有相当严重的道德以及法律问题,这是诈领就业保
险津贴,所以前提您希望双方合意创造非自愿离职事由,这就是一件非法之事,所以并无
依法操作之问题;依法只有公司面临关厂、迁厂、休业、解散、破产宣告而离职,或公司
已劳基法第11条、第13条但书、第14条及第20条规定做资遣而宣告离职,再向各地就业服
务站做失业登记等程序。
此外,我想您提到所谓上课这些问题,这些皆属个人之规划,非属就业保险之范畴,就业
保险中失业给付及职训生活津贴,皆为提供非自愿离职者于待业期间之生活保障,然若非
属非自愿离职自然就不属就业保险之保障范畴。关于这点或许就像您说的难道自愿离职者
就不需要保障吗?或许这就是您在自愿离职时该考量的事项,若对这规定不满请找选区内
的立委来帮忙修改法条,倘若依现行之规定,的确自愿离职者是没有就业保险的保障。
最后,您提到一年一聘的问题,简单的说你要提出契约证明上面载有契约起迄时间,亦或
服务证明上面载有契约起迄时间并述明为契约期满离职。若如您所述,贵公司登记为派遣
业,其实派遣业是不能签立定期契约,保全业应该也不能签立定期契约,不过您是否为定
期契约还是交给您前往的就服站做认定吧。
作者: kurokuma (kuma)   2014-09-15 02:06:00
了解,里面说到公司已以我不适任于此驻点为由要求调我点所以并不是我自认不适任。版友反应有道德问题,所以我也不会再从这点下手。现在应该就是问看看劳工局如何看待契约。感谢各位版大回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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