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人资好手、前备们!!
目前为零售业,有店面,全职员工与兼职员工比例为1:2,敝司现况:
1. 未变形工时。
2. 优于劳基法之周休二日制。
3. 门市人员为三班排班制(早8H、晚8H,全日11H)。
4. 月工时计算方式:(全月天数-全月六日天数) X 8H。
5. 休假制度:因为周休二日,采人事行政局公告休假日并给择日补假or double pay。
上述状况因全日班未给付加班费,因此公司拟采4周变形工时,让每日最高可排10H以维持店铺营运。
但若采用4周变形工时,月工时计算也没问题,但国定假日的休假天数问题来了…
1. 4周变形工时仅限制4周工时上限168H,但每月不止4周。
2. 门市人员须有每月工时才能排班,若以4周算法算出全年工时:全年52周 / 4周 X 168 H = 2184H,如此算法工时远高于过去使用之月工时算法,员工一定无法接受。
3. 因此若采用过去之月工时计算方式,即等于周休二日制,那们休假制度可以人事行政局为主吗?
4. 四周168H的概念是每周42H,符合劳基法的算法,按理应比照劳基法全年19日的国定假日,但工时算法确是以周休二日制优于劳基算法计算…国定假日该以几天才不违法呢?
还请各位好手帮帮小妹我突破盲点阿,或是有四周变形工时之月工时算法与国定休假日天数的参考资料提供给我吗?
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