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你们好
有件事想请问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
我在某间知名的伴手礼店上班
需用到危险机器还有刀子
因店长没帮我们保劳健保(但有支付1040在月薪里面),所以我有自己去保工会
有天在上班的时候我被刀子切掉无名指约0.5公分的指头,还去做缝合手术
我休息了六天
店长说三天算公假,第四天起补助百分之30
连全勤两千也飞了
所以我不敢休息太多天
后来伤好了之后,我想去申请职灾
工会的人说要写“在哪里上班、几月几号、店长跟我的资料、还会请人到公司查证我是否有在那间上班....等”
后来我就告知店长
店长说询问劳工局
他告诉我,如果我去申请职灾的话,工会的人会来调查,这样全体员工会被迫加入劳健保,所以他叫我不要去申请他会全额补助不扣钱
过了一天他又告诉我,劳基法说因公受伤三天为病假 ,第四天起全额补助
所以等于我受伤后的三天他要扣我病假的钱,之后的他不扣钱。
受伤那个月领的的薪水是三天公假三天补助百分三十还被扣全勤
现在的说法是三天病假三天全部补助还是扣全勤,所以他要把补助我的百分之三十收走..
想问各位这样是对的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