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文哲二审出招!律师声请阅卷90分钟 携2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30 11:33:09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谢亚庭/台北即时报导
: 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政治献金弊案,一审重判17年。全案上诉二审,柯的律师
: 团出招声请阅卷,台湾高等法院为求慎重,今(29)日下午特别召开讯问庭,但由于卷证
: 涉及当事人个资,且非审理程序,法官裁定程序不公开,庭讯历时约1小时半结束。
: 推 PeterHenson: 很爽了好吗 以前阅卷只准你手抄 还 27.52.125.179 09/30 10:57
: → PeterHenson: 不能拍照 现在给你copy带回家慢慢看 27.52.125.179 09/30 10:57
: → PeterHenson: 还要嫌喔 27.52.125.179 09/30 10:58
建议先考量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七号刑事裁定,已经就这类声请定出所需的
要求:
按被告于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宗及证物之影本,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前
段定有明文,已规定被告须于“审判中”即案件仍系属法院时,始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
宗及证物之影本。至“案件确定”后是否仍能为此项请求虽无规定,惟参酌司法院释字第
七六二号解释宣告修正前上开条文规定(按:无辩护人之被告于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
与卷内笔录之影本)未赋予被告得请求付与卷宗笔录以外之卷宗及证物影本之权利,妨害
被告防御权之有效行使,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诉讼权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意
旨不符等旨。本诸合目的性解释,判决确定后之被告,如因诉讼之需要,请求法院付与卷
证资料影本者,仍应予准许,以保障其获悉卷内资讯之权利,并符便民之旨。又此有无“
诉讼之需要”之认定,固于证据法则上并不适用“严格证明法则”,无须证明至毫无合理
怀疑之确信程度,然仍须依“自由证明程序”释明其合理之依据,非许空泛陈述。
当前必须考量的是:
一、必要性(没有释明【例如主张要维护法律上的权益、需要了解诉讼进程以利辩护等】
的话,一定会被驳回)
二、如果有不相关人士的个资,保护方式(不过对于柯文哲案件来讲,毕竟是全球瞩目的
争议,因此除非有没想到的部分,否则应该不存在这种问题)
三、这跟羁押被告时的审查道理雷同,没必要把尺度限缩到“必然有”的样子
只是:
: 备注:
: 干嘛跟法院申请
: 跟镜检申请就好了
“镜检”手上的资料,跟北检、高院的不一定相同
而且如果他们掌握的走向不相同,且忽略了某些重要细节,使得柯文哲被误导往错误方向
去抗辩,这会形同让北检捡到枪,然后“穷追猛打”说盲目听信单方面说辞之类的,无论
从任何角度看都不吉利、不正当
因此矛头还不如对着法院就够了,向媒体提出无关质疑应无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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